10月31日发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关于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201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相关规定。
11月8日农业农村部再次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详细说明如何执行第79号公告的规定。
经过一个月的过渡期,各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制定了适合本省的监管细则。
从河南省畜牧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河南省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跨省和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将不予备案。
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的备案和管控,有利于阻断疫病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从12月1日起,河南省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跨省和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由河南省畜牧局统一印制,有效期暂定半年。
由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时间紧、任务重,河南省畜牧局要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承运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查验,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备案表应随车同行;对资料欠缺的,要告知当事人补充完整后再受理;对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车辆,要指导当事人做好车辆整改、设施设备配备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等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时到现场检查生猪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生猪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样式见附件。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六、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七、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八、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十、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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