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农业农村部10月10日接到浙江省农业厅报告,10月9-10日,温州市农业局组织对疫区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评估验收,经6周连续监测排查,疫区内未发现新的病例和监测阳性。经评估验收合格,10月10日15时正式对浙江省乐清市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
正文:
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相继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省依托省际公路公安检查站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严防非洲猪瘟经生猪及其产品调运传入。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应急防控期间生猪限制调运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致广大生猪收购贩运、运输、养殖、屠宰、批发等环节的从业人员,希知照执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共同尽职尽责。
一、调运生猪应经养殖场(户)申报检疫,取得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供港澳的生猪应取得动物卫生证书,下同)。
二、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生猪及其产品调运过程中,要详细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承运人联系方式、运载时间、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政策。
(一)我省禁止从疫情省份调入生猪,包括辽宁、河南、江苏、安徽、浙江、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等。
(二)我省禁止从以下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份的相邻省份调入生猪,包括河北、山西、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湖北、陕西、宁夏、甘肃等(供港澳活猪的运输车辆如铅封完好,凭《动物卫生证书》《供港澳活动物监装押运记录单》及运输健康声明可放行)。
(三)我省禁止从疫区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无锡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河南省新乡市等)和辽宁、安徽、内蒙古、吉林等有2个以上(含2个)市(地)发生疫情的省份调入生猪产品。
(四)经陆路跨省调运入境我省的生猪不得途经发生疫情的省份。
(五)禁止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地区名单是动态调整的,疫区所在县、市和封锁时间等信息,以农业农村部网站(www. moa.gov.cn)正式公布的信息为准。
四、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丢弃;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
五、运输过程中发生不明原因大量死亡或出现临床发烧、扎堆、咳嗽、呼吸困难、便血、耳朵发绀等症状生猪,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兽医主管部门。
六、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自觉接受省际公路公安检查站和临时性省际间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向收费站人员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接受检查。
八、严禁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证车不符、检疫标识不全及违规调运的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进入我省,如发现将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扣押生猪及其产品并作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的从业人员承担,造成疫病传播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生猪收购贩运、运输、养殖、屠宰、批发等环节从业人员,请共同把好各自防疫关口,严防疫情发生。
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广大生猪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希望大家遵守《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政策,共同努力,打赢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狙击战”“歼灭战”,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安全贡献力量!
广东省农业厅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