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在11月23日也曾发布关于优化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的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东部区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我省育肥,需进入我省屠宰用生猪,其养殖企业经登记后方可调运至省内定点屠宰企业。允许调运的生猪种类和范围与原管理措施并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