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有效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精神,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家禽H7N9流感防治实施方案》(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我委此前制定的《上海市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10日
上海市家禽H7N9流感防治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本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有效维护养禽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的要求,结合《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形势
2013年初,本市出现首例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随后在活禽市场发现禽间H7N9流感病毒感染。近年来,H7N9流感在家禽间呈扩散态势,分布范国已扩大到20多个省份。2017年初,部分省份发现家禽高致病性H7N9流感变异毒株,并引发多起家禽疫情。2017年秋季以来,我国实施家禽H7N9流感全面免疫,通过采取免疫等综合防治措施,家禽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率显著下降。
当前,H7N9流感病毒污染面仍然较广,低致病性与高致病性毒株并存;活禽市场依然是禽流感病毒高污染及高风险场所,病毒由活禽市场向养殖场传播的风险不容忽视;活禽跨区域调运频繁;野鸟数量多、分布广、迁徒范围大,病毒感染家禽及跨区域跨物种传播风险依然较高,防控压力较大。
二、防治目标
到2020年,本市家禽H7N9流感总体达到稳定控制目标,即本市家禽H7N9流感个体发病率连续12个月低于0.1%;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具备条件的区及规模化养禽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即连续12个月未发现H7N9流感病毒感染。
三、技术路线
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不断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的机制。实施家禽H7N9流感强制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切实落实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区域化管理、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应对人感染病例,落实活禽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降低H7N9流感病毒在家禽间的传播扩散风险。提升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动物防疫水平,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长效防治机制。在本市实现和巩固家禽H7N9流感的稳定控制,逐步推动净化和消灭。
四、工作措施
(一)抓好家禽H7N9流感免疫
要按照本市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继续对家禽H7N9流感实施强制免疫。要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继续推行规模场常年程序化免疫,散养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模式,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禽群的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要切实加强疫苗储备、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区、镇三级疫苗冷链监测系统信息平台作用,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二)强化活禽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
1. 跨省调运。实施活禽调入风险管控制度,除雏禽、种禽外,严格限制从高风险地区和场所调入活禽。对调运入沪活禽的,除了按《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规程》要求外,还应要求提供输出地区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具备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H7N9流感检测报告。对调运活禽出沪的,家禽养殖场(户)要在家禽调运前21天内,按规定委托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采集样品,样品应覆盖所有调运家禽(雏禽来源种禽)的禽舍,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做好采样记录备查,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H7N9流感检测报告。对调运(包括入沪和出沪)生长周期小于50天的肉鸡肉鸭的,要求提供免疫档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活禽跨省调运产地检疫监管。对于生长周期小于50天的肉鸡肉鸭,不能提供免疫档案或免疫档案无法证明在免疫保护期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其他家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检测报告或采样送检日期距离申报检疫日期超过21天;免疫禽群H7亚型流感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或H7N9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
2. 市内调运。对调运的活禽,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禽群,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风险评估以本市上、下半年禽流感集中监测结果为评估依据,以乡镇为区域性评估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评估,1次评估6个月有效,如在有效期内发现病原学阳性案例,须再次接受风险评估。H7亚型流感抗体合格率达到70%,且H7N9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判定为H7N9流感阴性禽群,可作为该区域开具产地检疫证明的技术依据之一。
(三)提升动物防疫水平
各区要加强养殖场、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以及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积极引导家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改进养殖和屠宰方式,落实动物防疫制度,不断完善无害化处置等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风险防范。监督家禽养殖场(户)按照要求主动报告跨省调入活禽情况,积极落实屠宰企业主动申报检疫制度。鼓励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和规模化养禽场开展禽流感净化工作。
(四)加强活禽市场管理
各区要按《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活禽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流动摊点活禽经营行为,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落实“1110”制度(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配合活禽市场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雏禽、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来源不明活禽的行为。
(五)强化疫情监测报告
各区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发现和报告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疫情报告义务。要严格执行本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科学制定家禽H7N9流感监测方案。对免疫禽群和免疫背景不详的禽群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加大对活禽市场、养禽场、屠宰场等高风险场所的监测力度。要加强对家禽监测阳性、异常发病等事件的调查,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掌握和保存好相关资料,及时会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H7N9流感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分析研究。
(六)科学开展应急处置
各区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管理。辖区内出现人间病例的,要开展禽间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怀疑发生禽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为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对病原学阳性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诊为高致病性H7N9流感的,应对病原学阳性场点的所有禽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及时组织对流行病学相关禽群和阳性场点周边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扑杀范围。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人员防护。
(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各区要按照本市《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要求,积极推进辖区内养殖业布局优化和转型提质,加快推进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严格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进一步推动建立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生产消费模式,努力减少活禽市场交易行为,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要进一步强化兽医体系能力建设,会同卫生健康、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有效落实防治措施。适时开展防治效果评估,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积极推动无疫区建设和评估验收,不断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各区要依法明确家禽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为重要抓手,综合利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流通监管、宣传教育、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等多种手段,推动落实免疫、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等防疫主体责任。要根据“风险分级、量化监督、分类管理”的原则,继续开展好养殖场量化评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兽医部门要支持开展H7N9流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实用技术,提高防治的科学化水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提升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能力。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开展实验和研究活动。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区要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家禽H7N9流感预防、控制、扑杀、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区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增强宣传针对性,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指导从业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改进生产经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提升疫病防治能力。动员协会、企业、养殖者和消费者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