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办牧【201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指导各地建设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我部结合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试行)〉和〈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9〕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无非洲猪瘟区标准
2.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1
无非洲猪瘟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非洲猪瘟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非洲猪瘟区的建设和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除《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通则》规定的术语和定义外,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3.1猪:包括家猪和野猪。
3.2家猪:指人工饲养的生猪以及人工合法捕获并饲养的野猪。
3.3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视为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1)从采集的猪样品中分离出非洲猪瘟病毒。
(2)从以下任一采集的样品中检测到非洲猪瘟特异性抗原、核酸或特异性抗体。
a.有非洲猪瘟临床症状或有病理变化猪的样品。
b.与非洲猪瘟确诊、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猪的样品。
c.怀疑与非洲猪瘟病毒有接触或关联猪的样品。
4潜伏期
非洲猪瘟的潜伏期为15天。
5无非洲猪瘟区
5.1猪无非洲猪瘟区
除遵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通则》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1.1与毗邻非洲猪瘟感染国家或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非洲猪瘟病毒传入。无疫区原则上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
5.1.2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和早期监测预警系统。
5.1.3具有防控非洲猪瘟宣传计划,区域内兽医人员,饲养、屠宰加工和运输环节等相关从业人员了解非洲猪瘟的相关知识、防控要求和政策。
5.1.4开展区域内野猪和钝缘软蜱调查,掌握区域内野猪和钝缘软蜱品种、分布和活动等情况,通过风险评估,排除野猪和钝缘软蜱在区域内传播非洲猪瘟的可能性。
5.1.5没有饲喂餐厨废弃物。
5.1.6进入区域的生猪运输车辆应符合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和生物安全标准要求。
5.1.7区域内各项防控非洲猪瘟的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5.1.8监测。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和国家相关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科学开展监测,经监测,在过去3年内区域内家猪和野猪均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流行病学调查区域内不存在钝缘软蜱,或经监测区域内钝缘软蜱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的,则时间可缩短为在过去12个月内区域内所有家猪和野猪均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5.2 家猪无非洲猪瘟区
5.2.1 符合5.1.1、5.1.2、5.1.3、5.1.4、5.1.5、5.1.6、5.1.7相关规定。
5.2.2 监测。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和国家相关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科学开展监测,经监测,在过去3年内区域内家猪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流行病学调查区域内不存在钝缘软蜱,或经监测区域内钝缘软蜱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则时间缩短为在过去12个月内区域内家猪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6无非洲猪瘟区发生非洲猪瘟有限疫情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条件
6.1无非洲猪瘟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该无非洲猪瘟区的无疫状态暂时停止。
6.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6.3开展非洲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源,证明所有疫情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地理分布清楚,且为有限疫情。
6.4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地理特点,在发生有限疫情的区域建立感染控制区,明确感染控制区的范围和边界。感染控制区应当包含所有流行病学关联的非洲猪瘟病例。感染控制区不得小于受威胁区的范围,原则上以该疫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控制区范围。
6.5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猪及产品进行处置,对其他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猪及产品可通过自然屏障或采取人工措施,包括采取建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限制流通等措施,禁止猪及产品运出感染控制区。
6.6对整个无非洲猪瘟区进行排查,对感染控制区开展持续监测,对感染控制区以外的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强化监测,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至少30天没有发生新的疫情或感染,可申请对感染控制区进行评估。
7无非洲猪瘟区的恢复
7.1建立感染控制区后的无疫状态恢复
7.1.1符合6的要求,感染控制区建成后,感染控制区外的其他区域即可恢复为非洲猪瘟无疫状态。
7.1.2在感染控制区内,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疫情处置,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内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区域内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可申请恢复为非洲猪瘟无疫状态; 感染控制区的无疫状态恢复应当在疫情发生后的12个月内完成。
7.1.3感染控制区内再次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取消感染控制区,撤销无非洲猪瘟区资格。无非洲猪瘟区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疫情处置,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内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区域内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可申请恢复为非洲猪瘟无疫状态。
7.2 未能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无疫状态恢复
不符合6的要求,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疫情处置,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内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区域内没有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可申请恢复为非洲猪瘟无疫状态。
附件2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标准
通则
无非洲猪瘟小区标准
无口蹄疫小区标准
无猪瘟小区标准
无小反刍兽疫小区标准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标准
无新城疫小区标准
无布鲁氏菌病小区标准
第二部分 管理技术规范
规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准则
生物安全计划准则
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屠宰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规范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标准
通 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基本条件和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建设、维持和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殖场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养殖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
3.2生产单元
指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内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畜禽养殖场及孵化、屠宰、产品加工、饲料生产、无害化处理等场所。
3.3生物安全
指为降低动物疫病传入和传播风险,采取的消毒、隔离和防疫等措施,严格控制调入动物、运输工具、生产工具、人员、饲料等传播疫情疫病的风险,建立防止病原入侵的多层屏障,达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目的。
3.4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指遵循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通过制定生物安全计划、实施生物安全措施,并持续维持生物安全状态的所有管理制度。
3.5生物安全计划
指通过分析规定动物疫病传入、传播、扩散的可能途径,为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降低动物疫病风险而制定的防控技术文件。
3.6物理屏障
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各生产单元周边建立的物理隔离设施。
3.7缓冲区
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必要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物理屏障向外设立的环形防疫区域,在该区域内采取免疫、消毒、监测预警等预防措施。
4基本条件
4.1企业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或企业集团。
4.2构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有生产单元分布应当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位于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内且不同生产单元之间不超过200公里。
4.3各生产单元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条件。
4.4遵循良好饲养管理规范的原则要求,实施健康养殖。
4.5应当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畜禽进行标识,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畜禽及其产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实施可追溯管理。
4.6养殖场病害畜禽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条件、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和环保要求。
4.7企业负责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4.8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机构应当按照全程监管、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进行监管。
5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5.1企业遵循全过程风险管理的原则,参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5.2生物安全管理人员
5.2.1企业应当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明确组长和副组长,组长由企业(企业集团) 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防疫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具体负责防疫或生产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生产单元的主要负责人。
5.2.2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生物安全计划,并督促落实生物安全计划,定期对生物安全计划进行审核和维护。
5.2.3各生产单元应当配备生物安全管理员, 按照生物安全计划的要求,实施各项生物安全措施。
5.2.4实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进行生物安全培训。
5.3屏障设施
5.3.1生产单元应当有围墙或能够与外界进行有效隔离的其他物理屏障。
5.3.2生产单元内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当分设, 必要时进行物理隔离。
5.3.3当养殖场周边存在其他易感动物(含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规定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时,应当沿养殖场物理屏障向外设立3公里的缓冲区。
5.4生物安全计划
5.4.1根据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传入传播途径及风险因素,参照《生物安全计划准则》的要求制定。
5.4.2生物安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动物疫病传入传播的风险因素及可能途径;
(2)对所有潜在风险因素,逐项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制定针对性的生物安全措施;
(3)建立标准操作程序,包括生物安全措施、监督程序、纠错程序、纠错过程确认程序以及档案记录。
5.5生物安全措施
5.5.1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应当按照《规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准则》的要求,定期对规定动物疫病发生、传播和扩散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合理制定或调整完善生物安全措施。
5.5.2生物安全措施应当覆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养殖、屠宰(加工)、孵化、运输、无害化处理等所有环节及生产单元,并有效落实。
5.6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
5.6.1建立动物疫情报告体系,一旦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立即按照疫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5.6.2建立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做好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
5.6.3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内发生规定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疫情处置。
缓冲区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在县(市、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疫情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强化的隔离、清洗、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强化监测和监管,开展预警监测,防止疫情传入。
5.7记录
5.7.1记录应当能证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5.7.2养殖环节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记录。
5.7.3屠宰加工环节应当做好畜禽来源、屠宰日期、数量、批次、活畜禽运输车辆牌照、储存场所、产品去向等记录。
5.7.4其他环节,如孵化、饲料生产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应当按企业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5.7.5所有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动物疫病监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5年,其他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
国家有长期保存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8内部审核与改进
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对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改进。
6官方兽医机构监管
6.1基本要求
6.1.1官方兽医机构健全,职能明确,有充足的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完善,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6.1.2监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
6.1.3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和可追溯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进行有效监管,并做好相关记录。
6.2监管内容
6.2.1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监管
6.2.1.1对养殖场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动物调出调入管理、检疫申报、可追溯管理、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
6.2.1.2对屠宰加工厂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可追溯管理及档案记录等。
6.2.1.3对运输的监管,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清洗消毒、检疫证明持有情况等。
6.2.1.4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包括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执业兽医配备情况等。
6.2.1.5对其他环节的监管,包括防疫条件、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及落实等。
6.2.2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缓冲区及周边区域的监管
6.2.2.1掌握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以及相关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6.2.2.2了解辖区内易感野生动物的分布情况。
6.2.2.3对缓冲区的易感动物免疫、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诊疗、疫情报告、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无害化处理等进行监管。
6.2.2.4对缓冲区及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易感野生动物的规定动物疫病实施有效监测。
7监测
7.1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并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有效监测。
7.2监测体系包括企业监测和兽医机构的官方监测,承担监测的实验室应当取得规定动物疫病检测能力资质认可。
7.3具备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可以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实验室,也可以是官方兽医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
7.4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应当遵循《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的原则,制定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
7.5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根据结果及时调整生物安全计划。
7.6相关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完整。
8评估
8.1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国家评估:
8.1.1符合本标准要求。
8.1.2符合规定动物疫病的无疫标准要求。
8.1.3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控其他动物疫病。
8.1.4取得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的批复性文件。
8.1.5可同时申报一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无疫小区评估。
8.2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报农业农村部。
无非洲猪瘟小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非洲猪瘟小区的建设和恢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非洲猪瘟小区的建设和评估。
2术语和定义
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发生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1)从采集的猪样品中分离出非洲猪瘟病毒。
(2)从以下任一采集的猪样品中检测到非洲猪瘟特异性抗原、核酸或特异性抗体。
a.有非洲猪瘟临床症状或有病理变化猪的样品。
b.与非洲猪瘟确诊、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猪的样品。
c.怀疑与非洲猪瘟病毒有接触或关联猪的样品。
3无非洲猪瘟小区
除符合《通则》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通过风险评估,排除钝缘软蜱在小区内传播非洲猪瘟的可能性;
3.2没有饲喂餐厨废弃物;
3.3配置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出猪间,出猪通道设置合理;
3.4具有运输管理体系,使用专用车辆,各环节专车专用,合理规划运输路线,生猪运输车辆应符合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和生物安全标准要求;
3.5具有清洗消毒体系,合理布局清洗消毒中心或清洗消毒站,对生产、生活、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
3.6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实施;
3.7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和国家相关要求制定监测方案,通过监测证明在过去12个 月内未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4无非洲猪瘟小区的恢复
4.1暂停无非洲猪瘟小区资格的,自暂停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4.2撤销无非洲猪瘟小区资格的恢复;
4.2.1因发生非洲猪瘟撤销资格的,在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后3个月内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证明小区内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4.2.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其他原因撤销资格的,在完成整改或符合相应要求后,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无口蹄疫小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口蹄疫小区的建设和恢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口蹄疫小区的建设和评估。
2术语和定义
2.1口蹄疫病毒感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发生口蹄疫病毒感染。
(1)从易感动物样品中分离鉴定出口蹄疫病毒;
(2)从出现口蹄疫临床症状,或与口蹄疫确诊或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或确认曾经与口蹄疫病毒有过接触史或关联史的易感动物样品中,检测出口蹄疫病毒抗原或病毒核酸;
(3)从出现口蹄疫临床症状,与口蹄疫确诊或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或确认曾经与口蹄疫病毒有过接触史或关联史的易感动物样品中,检测出非免疫所致的口蹄疫病毒结构蛋白抗体或非结构蛋白抗体。
2.2口蹄疫病毒传播:在免疫动物群体中,无论是否出现口蹄疫的临床症状,只要通过病原学监测出口蹄疫病原,或通过血清学监测出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且对该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动物群在一定时间内再次抽样检测,呈现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滴度升高,或者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动物数量增加。
3免疫无口蹄疫小区
免疫无口蹄疫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3.1符合《通则》的要求。
3.2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及其缓冲区均实施口蹄疫免疫,且免疫合格率达到80%以上,所用疫苗符合国家规定。
3.3在过去12个月没有发现口蹄疫临床病例。
3.4在过去12个月没有发现口蹄疫病毒感染或传播。
3.5首次认可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报告发现口蹄疫临床病例。
4非免疫无口蹄疫小区
非免疫无口蹄疫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4.1符合《通则》的要求;
4.2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口蹄疫病毒感染。
4.3禁止实施口蹄疫疫苗免疫。
4.4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口蹄疫疫苗免疫,也没有引进免疫过口蹄疫疫苗的动物。
4.5首次评估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周边10 公里范围内,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报告发现口蹄疫疫情临床病例。
5无口蹄疫小区的资格恢复
5.1暂停无口蹄疫小区资格的,自暂停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可恢复无疫资格。
5.2撤销无口蹄疫小区资格的恢复
5.2.1因发生口蹄疫撤销资格的,在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后连续12个月未发现口蹄疫感染的, 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5.2.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其他原因撤销资格的,在完成整改或符合相应要求后,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无猪瘟小区标准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猪瘟小区的建设和恢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猪瘟小区的建设和评估。
2 术语和定义
猪瘟病毒感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发生猪瘟病毒感染。
(1)从猪样品中分离到猪瘟病毒(疫苗株除外);
(2)从与猪瘟确诊或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或确认曾经与猪瘟病毒有过接触史或关联史,无论是否有临床症状的一个或多个猪样品中,检测出猪瘟病毒抗原(疫苗株除外)或特异性猪瘟病毒核糖核酸;
(3)从猪群中出现猪瘟临床症状,与猪瘟确诊或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或确认曾经与猪瘟病毒有过接触史或关联史的猪样品中,检测出非免疫所致或非其他瘟病毒感染所致的猪瘟病毒特异性抗体。
3免疫无猪瘟小区
免疫无猪瘟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3.1符合《通则》的规定。
3.2实施免疫,且免疫合格率达到70%以上, 所用疫苗符合国家规定。
3.3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现猪瘟临床病例和猪瘟病毒感染。
4非免疫无猪瘟小区
非免疫无猪瘟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1符合《通则》的规定。
4.2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现猪瘟临床病例和猪瘟病毒感染。
4.3禁止实施猪瘟疫苗免疫。
4.4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免疫过猪瘟疫苗,也没有引进免疫过猪瘟疫苗的动物。
5无猪瘟小区的恢复
5.1暂停无猪瘟小区资格的,自暂停之日起30 日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5.2撤销无猪瘟小区资格的恢复
5.2.1因发生猪瘟撤销资格的,满足本标准3 或4要求后,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5.2.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其他原因撤销资格的,在完成整改或符合相应要求后,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无小反刍兽疫小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小反刍兽疫小区的建设和恢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小反刍兽疫小区的建设和评估。
2术语和定义
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发生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
(1)从易感动物或其产品中分离鉴定出小反刍兽疫病毒(疫苗株除外);
(2)从出现小反刍兽疫临床症状,或与小反刍兽疫确诊或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易感动物样品中检测出小反刍兽疫病毒的病毒抗原或核酸(疫苗株除外);
(3)从出现小反刍兽疫临床症状,与小反刍兽疫确诊或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未经小反刍兽疫疫苗接种过的易感动物样品中检测到小反刍兽疫病毒抗体。
3无小反刍兽疫小区
无小反刍兽疫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3.1符合《通则》的要求。
3.2在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
3.3禁止实施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
3.4在过去24个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内的动物没有免疫过小反刍兽疫疫苗。
4无小反刍兽疫小区的恢复
4.1暂停无小反刍兽疫小区资格的,自暂停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4.2撤销无小反刍兽疫小区资格的恢复
4.2.1因发生小反刍兽疫撤销资格的,在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后连续6个月内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的,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4.2.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其他原因撤销资格的,在完成整改或符合相应要求后,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的建设和恢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的建设和评估。
2术语和定义
2.1禽流感:为任何H5或H7亚型的A型流感病毒感染,或任何一种静脉接种致病指数(IVPI) 大于1.2(或造成至少75%死亡率作为代替指标) 的其他A型流感病毒感染,可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低致病性禽流感。
2.2禽流感病毒感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发生禽流感病毒感染。
(1)分离并鉴定出禽流感病毒;
(2)在家禽或家禽产品中检测到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核糖核酸(RNA)。
2.3高致病性禽流感:由以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家禽感染,定义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1)对6周龄易感鸡的静脉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对4~8周龄易感鸡静脉接种感染死亡率不低于75%的H5、H7亚型或其他A型流感病毒;
(2)对不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H5和H7亚型流感病毒,需要进行测序,如果血凝素裂解位点存在多个碱性氨基酸,且与高致病性禽流感分离毒株的氨基酸序列相似,则认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
3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3.1符合《通则》的规定。
3.2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感染。
4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的恢复
4.1暂停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资格的,自暂停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4.2撤销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资格的恢复
4.2.1因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撤销资格的,在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后连续3个月内没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4.2.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其他原因撤销资格的,在完成整改或符合相应要求后,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无新城疫小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新城疫小区的建设和恢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新城疫小区的建设和评估。
2术语和定义
2.1新城疫
指由新城疫病毒强毒引起的家禽感染,其毒株的毒力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毒株1日龄雏鸡脑内接种致病指数大于或等于0.7;
(2)毒株F2蛋白C端(第113-116位)至少 包括3个碱性氨基酸残基,F1蛋白N端,即第117位氨基酸残基为苯丙氨酸(F),如果毒株没有上述氨基酸特征序列,则需要通过脑内接种致病指数鉴定。
2.2新城疫强毒感染:
检测到新城疫强毒或检测到新城疫强毒特异的病毒核糖核酸。
3无新城疫小区
无新城疫小区应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3.1符合《通则》的规定。
3.2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新城疫强毒感染。
4无新城疫小区的恢复
4.1暂停无新城疫小区资格的,自暂停之日起
30日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4.2撤销无新城疫小区资格的恢复
4.2.1因发生新城疫撤销资格的,满足本标准3要求后,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4.2.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其他原因撤销资格的,在完成整改或符合相应要求后,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无布鲁氏菌病小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布鲁氏菌病小区的建设和恢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布鲁氏菌病小区的建设和评估。
2术语和定义
布鲁氏菌感染: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均定义为布鲁氏菌感染。
(1)从组织、奶、阴道分泌物、流产物(流产胎儿、胎衣、羊水)等动物样品中检测到布鲁氏菌;
(2)经实验室检测,诊断布鲁氏菌抗体结果为阳性,且与阳性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
3无布鲁氏菌病小区
无布鲁氏菌病小区应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3.1符合《通则》的规定。
3.2过去36个月内未进行过疫苗免疫。
3.3至少过去12个月内未发现临床病例和布鲁氏菌感染。
3.4对出现流产等疑似症状的病例应进行布鲁氏菌检测,结果为阴性。
4无布鲁氏菌病小区的恢复
4.1暂停无布鲁氏菌病小区资格的,自暂停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4.2撤销无布鲁氏菌病小区资格的恢复
4.2.1因发生布鲁氏菌病撤销资格的,采取扑杀政策,在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发生布鲁氏菌病感染的,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4.2.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其他原因撤销资格的,在完成整改或符合相应要求后,可申请恢复无疫资格。
第二部分 管理技术规范
规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准则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规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主要程序及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规定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风险
指一定条件下规定动物疫病及生物性危害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传入、发生和扩散的可能性,及其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安全及环境、生态安全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
2.2风险识别
对规定动物疫病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动物疫病及潜在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确认的过程。
2.3风险评估
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传入、发生或扩散规定动物疫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评价。
2.4风险交流
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者及利益相关方交流风险信息的过程。
2.5风险管理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选择和实施能够降低风险水平的措施,并对措施实施效果开展评价的过程。
3基本要求
3.1企业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及其周边区域规定动物疫病的状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评估工作。
3.2结合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特征,对各生产单元的周边环境、选址布局、设施设备、防疫管理、人员管理、投入品管理、运输管理等各种潜在风险因素进行系统性评估。
3.3评估人员应当就评估的风险因素、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等与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兽医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3.4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建议,形成评估报告。
4评估程序和内容
4.1评估准备
企业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在评估启动前应当充分了解规定动物疫病防控有关的法规政策,国家、地方疫病状况,流行病学特征,企业生产体系,风险评估方法等。
4.2风险识别
评估专家应当针对以下主要风险因素逐项开展风险识别,确定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发生风险。
4.2.1周边环境因素
主要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各生产单元所处地理、自然环境因素,包括:
(1)所在地的气候气象条件(气温和风速风向等)是否适宜规定动物疫病病毒存活、繁殖或传播。
(2)周边地区是否有规定动物疫病发生。
(3)周边地理自然环境是否有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存活的潜在条件。
(4)周边区域是否有规定动物疫病易感野生动物存在或吸引野生动物聚集、栖息、繁殖的地理自然环境条件。
(5)是否处于野生动物迁徙地带。
4.2.2选址布局因素
主要评估各生产单元的选址条件、防疫屏障、生产单元布局等因素,包括:
(1)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等的距离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2)生产单元场区是否有吸引野生动物聚集或进入的客观条件。
(3)生产单元周边是否有规定动物疫病易感动物养殖、屠宰、交易等场所。
(4)场区与周边公路或道路是否有缓冲地带;生产单元与外界是否设有围墙或其他能够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的屏障设施。
(5)场区周围是否设有防止野生动物(含野鸟)或其他易感动物进入的控制措施。
(6)场区大门是否限制车辆、人员、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等自由出入。
(7)生产区(畜禽舍)入口是否能阻断易感动物、其他无关人员等自由进入。
(8)场区整体规划科学,流程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
(9)生产区是否布置在上风向,兽医室、隔离舍、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应当布置在下风向。
(10)动物入场口和出场口是否分别设置;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
4.2.3设施设备因素
主要评估各生产单元设施设备的设置情况, 包括:
(1)养殖区及隔离舍的出、入口处是否设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池、消毒通道、更衣室。
(2)场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3)场区排水设施合理有效,各车间均配有完整畅通的排水系统,不存在局部积水现象。
(4)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的消毒设备。
(5)是否有防啮齿动物、蚊虫、野生动物的设施设备。
(6)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和废弃物(粪便、垫料、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7)有完备的通风、温度控制系统。
(8)是否建立兽医室,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与治疗设备。
4.2.4防疫管理因素
主要评估防疫管理制度及措施情况,包括:
(1)畜禽引入管理。养殖场是否建立了隔离检疫制度,对从外引入的畜禽(包括种畜禽)严格进行了隔离检疫措施。
(2)饮水管理。养殖场是否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水源供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质条件。
(3)饲料管理。饲料原料是否来自疫区,饲料成品是否受到规定动物疫病污染;饲料及添加剂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4)免疫。养殖场是否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免疫措施;疫苗的选择、保存、使用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5)车辆等运输工具管理。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是否进行了彻底的清洗消毒;运输前后是否对所有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6)养殖场是否坚持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
(7)养殖场空舍期设置是否合理,在引进下一批畜禽前,对畜禽舍地面、墙面及所有的饲养用具、器械、水线及环境等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消毒。
(8)兽药、消毒剂和其他生物制品及医疗设备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方法是否得当。
(9)是否建立了日常消毒制度和程序( 设施、设备、器具、车辆、人员)和应急消毒处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10)对疑似染疫动物及其物品,是否及时隔离和无害化处理;对患病动物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器具是否进行消毒。
(11)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疫情报告。
(12)是否严格遵守相关应急处置原则及疫情扑灭制度。
(13)是否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监测,对出现规定动物疫病疑似症状的畜禽及时进行诊断。
(14)是否建立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死动物、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2.5人员管理因素
主要评估各生产单元人员的设置及管理情况,包括:
(1)从事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生产和相关管理的人员是否通过相关生物安全培训。
(2)是否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
(3)养殖场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是否进行了淋浴、更衣和消毒。
(4)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专岗专责制度,不同栋舍工作人员严禁互相走动、串岗。
(5)从事生产和管理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全部取得健康证明,患有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上岗。
4.2.6投入品管理
主要评估投入品的使用、保存等情况,包括:
(1)兽药、疫苗、消毒剂和其他生物制品的来源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在执业兽医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兽药、疫苗等生物制品。
(3)兽药、疫苗、消毒剂及其他生物制品的储存、冷藏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对过期兽药、疫苗及其他生物制品进行科学(无害化)处理。
(5)消毒剂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达到规定消毒效果。
4.2.7运输管理
主要评估运输设备及运输环节管理情况,包括:
(1)所有生产单元是否严格禁止其他无关车辆进入或靠近生产区。
(2)生产单元是否实行净道污道分设。
(3)运输畜禽的车辆在装运前及进入生产区前是否都进行了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指定入口和通道进入生产区。
(4)对运输死淘畜禽、粪便、污物、废弃物等的车辆,是否采取了严格的消毒措施,并只能到各生产单元的指定区域装运,禁止进入生产区。
4.2.8其他风险因素。
4.3风险描述
针对每项风险因素,简述风险产生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潜在传播途径。
4.4风险评估
4.4.1评估专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结合规定动物疫病病原特性及企业生产特点,在对各风险因素存在的问题、风险水平、不确定性水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存在的主要风险,判定风险等级。
4.4.2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病原传入的可能性及其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分为可忽略、低、中、高四个等级,判断标准如表1:
表1 风险等级表
等级 | 定义 |
可忽略 | 危害几乎不发生,并且后果不严重或可忽略 |
低 | 危害极少发生,但有一定后果 |
中 | 危害有发生的可能性,且后果较严重 |
高 | 危害极有可能发生,且后果非常严重 |
4.5风险等级列表
对每项风险因素进行列表,如表2:
表2 风险等级表(样表)
序号 | 风险因素 | 风险描述 | 不确定性等级 |
1 | |||
例 | 屏障因素 | 养殖场缺少围墙或围墙不完整,周边易感野生动物容易进入养殖场,造成疫病传入传播的风险。 |
中 |
…… | …… | …… | …… |
4.6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依据科学分析,提出风险管理意见。风险管理措施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可操作性。
风险管理措施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确定风险管理措施改进目标;
(2)存在的问题及差距分析;
(3)改进措施建议(优先整改措施及长期整改措施)。
4.7不确定性分析
不确定性等级将直接影响最终结论的可靠性,提出风险评估结论后,应当分析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分为低、中、高三级,通常描述见表3。
表3 不确定性等级表
不确定性等级 | 具体描述 |
低 | 评估依据详实,信息来源可信,进行了深入的现场调查且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人员及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了充分交流,所有评估人员给出相似的评估结论 |
中 | 评估依据较详实、全面,信息来源较可靠,进行了一定的现场调查并与管理人员及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了适当交流,不同评估人员给出的评估结论存在一定差异 |
高 | 评估依据详实性较差,信息来源不太可靠,评估人员仅凭借有限的现场考察或交流获取相关信息,不同评估人员给出的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 |
4.8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专家组在风险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当依据评估结果,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物安全计划,并提出养殖、屠宰等生产环节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意见建议。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8.1题目
反映所要评估的对象、范围等问题。
4.8.2前言
说明评估的目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等。
4.8.3报告主体
将评估过程中得来信息、材料进行陈述,并依据风险评估的步骤对各风险因素逐条描述,提出被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4.8.4附录和参考资料
附录包括原始数据、研究记录、统计结果等内容。
生物安全计划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物安全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物安全计划的制定工作。
2基本要求
2.1生物安全计划应当根据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并结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
2.2生物安全计划在制定前,应当按照《规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准则》的要求开展风险评估。
2.3生物安全计划应当覆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有生产单元。
2.4生物安全计划应当根据规定动物疫病传入传播风险因素及可能传播途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3主要内容
生物安全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生物安全计划列表;标准操作程序;培训方案;制定人,审核人,制定日期;签发日期,签发人及签章等。
4程序和方法
按照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的原则和程序要求制定生物安全计划。
4.1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并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内传播、扩散的各项风险因素及其风险等级(高、中、低、可忽略),并对每项风险因素,简述其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可能传播途径。
4.2对中等以上风险因素,应当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并针对重要的关键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标准操作程序内容主要应当包括:
(1)生物安全措施的实施、维持和监督程序;
(2)纠错程序;
(3)纠错过程确认程序;
(4)记录保存。
4.3除可忽略风险因素外,对其他所有风险因素,提出相应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并制定生物安全计划列表(表4)。
表4 生物安全计划列表(样表)
序号 | 风险因素 | 风险分级 | 风险描述 | 关键控制点 | 生物安全措施 |
1 | |||||
例 | 屏障因素 | 高 | 养殖场缺少围墙或围墙不完整,周边易感野生动物容易进入养殖场,造成疫病传入传播的风险 | 完善围墙,健全屏障 | 养殖场建立围墙等基本物理屏障,阻止无关人员、车辆和相关易感动物进入养殖场 |
畜禽引入 | 高 | 对外引畜禽,养殖场没有必要的隔离检疫的设施条件或相关工作制度,没有实施有效的隔离检疫,动物疫病容易随外引畜禽(包括种畜禽)传入 | 完善畜禽引入管理,实施隔离检疫 | 建立完善的畜禽引入管理和隔离检疫设施条件和制度,强化对外引畜禽的隔离检疫,降低外引畜禽传入动物疫病的风险 | |
人员管理 | 中 | 从事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生产和相关管理的人员不具备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管理意识淡薄,致使生物安全措施的执行或落实不够彻底 | 强化人员培训和管理 |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强化人员生物安全管理的意识,提高生物安全执行能力 | |
…… | …… | …… | …… | …… | …… |
5审核和签发
完成生物安全计划制修订后,应当由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副组长进行审核,并报组长签发。
6 内部审核与改进
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应当至少每年对生物安全计划进行1次内部审核和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改进。
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畜禽养殖场的生物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资质条件
3.1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3.2种畜禽养殖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达到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3.3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4选址和布局
除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布局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1选在地势高燥、水质和通风良好、排水方便的地点,处在城镇或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
4.2养殖场应当有围墙或其他能够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的屏障。
4.3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管理区和生活区分开。
4.4生产区布置在上风向,兽医室、隔离舍、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布置在下风向。
4.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不重叠, 不交叉,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
4.6种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5基础设施条件
5.1养殖场的场区入口设置门禁和消毒池, 设置车辆器械的清洗区,并配备相配套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2养殖场设立兽医室,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与治疗设备。
5.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排泄物处理设施。
5.4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与相关单位建有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或委托协议。
5.5养殖场建有单独存放饲草、饲料及其他投入品的场所。
5.6生产区与管理区、生活区之间应当建有围墙等有效的隔离设施,严禁非饲养人员和无关物品进入养殖区。
5.7生产区进出处设置出入人员淋浴区、更衣区和消毒区,并配备相配套设备。
5.8生产区内道路及相关场地坚硬、无积水, 便于清扫、消毒。
5.9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场内设有防蝇、防蚊、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具有相应措施。具有供水、供电设施设备。
5.10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5.11每栋饲养舍门口设置消毒池。
5.12每栋饲养舍配备专用饲喂、饮水、消毒、清扫等器具。
5.13场内所有设施设备及辅助动力设备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6人员要求
6.1养殖场应当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并不得从事场外诊疗等有关活动。
6.2对饲养、兽医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实行专人专舍专岗工作制,严禁擅自串舍串岗。
6.3所有生产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患有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上岗。
6.4所有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生产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进行相应的生物安全培训,定期接受相关教育和培训。
7制度要求
7.1建立基于风险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遵循全过程风险管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控制原则,建立科学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7.2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对进场车辆、人员、物品以及畜禽饮用水、饲料等进行消毒处理,并定期对场区及周边环境、畜禽舍等进行清洗消毒。
7.3建立畜禽标识和追溯制度,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畜禽及其产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实施可追溯管理。
7.4建立规定动物疫病检疫、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根据日常检疫和临床监视,结合畜禽采食量和饮水量的变化等,及早进行疫情预警,及早处置。
7.5按《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建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一旦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疫情,立即执行。
7.6建立免疫、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7.7建立粪污、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并有效实施。
7.8建立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进行生物安全培训。
8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8.1生产区不得同时饲养其他易感动物。
8.2同一饲养舍,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模式。
8.3商品畜禽养殖场引进畜禽应当来自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养殖场或同类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
从其他养殖场引入种畜禽或种蛋、精液、胚胎时,应当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引入。
8.4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猪、牛、羊、禽等加施标识。
8.5应当采取严格有效的饲料来源及使用管理措施,避免因饲料因素传入规定动物疫病的风险;
饲料储藏室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采取防鸟、防啮齿类动物、防蚊蝇等措施。
8.6畜禽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要求。
8.7对生产区、生活区要定期进行有效消毒。
8.8应当设置空舍期,在引进下一批畜禽前,应当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
8.9养殖场净道和污道应当分设,粪便和垫料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8.10生产人员应当经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子后,方可进入养殖区。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区;确需进入的,需经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后,方可入内。
8.11运输畜禽、饲料、垫料、排泄物等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8.12对所有出现异常临床症状或出现异常死亡的畜禽进行诊断检测,并按照规定上报当地官方兽医机构。
8.13对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场地、用具、饲料、垫料、排泄物等进行彻底消毒、无害化处理。
8.14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标准操作程序,如:
(1)环境风险管理程序;
(2)易感动物、人员、车辆移动控制程序;
(3)场区、畜禽舍清洁卫生与消毒程序;
(4)人员、车辆、物品进场、进舍消毒程序;
(5)进、出场动物的装运卸载程序;
(6)免疫程序;
(7)用药规定和程序;
(8)畜禽群健康状况日常观察与记录;
(9)疑似发病畜禽群的诊断与控制程序;
(10)灭鼠、杀虫、防鸟、灭蚊蝇措施;
(11)粪便、污水、污染物、死淘畜禽等无害化处理程序等。
9记录
9.1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养殖环节各项记录,建立养殖档案,并由专人登记保管。
9.2所有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阅。疫情报告、监测等记录保存期不少于5年,其他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
屠宰场(厂)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屠宰场(厂)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屠宰场(厂)的生物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资质条件
3.1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获得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3.3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4选址和布局
除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1屠宰场(厂)应当有围墙或其他能够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的屏障。
4.2场(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管理区和生活区分开。
4.3生产区布置在上风向,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布置在下风向。
4.4生产区内净化区和污染区有效隔离,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不重叠,不交叉,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
5基础设施条件
5.1屠宰场(厂)的场区入口设置门禁和消毒池,设置车辆器械的清洗区,并配备相配套的清洗消毒设备。
5.2屠宰场(厂)内道路及相关场地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洁、消毒。
5.3屠宰场(厂)厂房与设施坚固,便于清洗和消毒。地面、操作台、墙壁、屋顶耐腐蚀、不吸潮,便于清洗和消毒。
5.4建设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隔离圈、待宰圈、急宰间、实验检测室等,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隔离圈为封闭式,建有能够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的屏障。待宰圈舍设有饮水设施,圈舍内应防寒、隔热、通风,并设有宰前淋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
5.5建立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和场所,冷藏场所设有防蝇、防蚊、防鼠、防尘等设施。
5.6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或与相关单位建有处理工作机制或委托协议。
5.7生产区进出口设有淋浴、更衣和消毒设施设备。
5.8屠宰车间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5.9屠宰车间内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排水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水蒸气和污水。空气、污水流动的方向应当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5.10屠宰车间有足够的供水设备,如需配备贮水设施,有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使用循环水时,需经处理达到环保标准。
5.11屠宰车间内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便于清洗、消毒。
5.12屠宰场(厂)应当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实验室,开展相应的检疫和检验检测工作。
6人员要求
6.1屠宰场(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检疫检验人员。
6.2所有生产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患有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上岗。
6.3所有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相应的生物安全培训,定期接受相关教育和培训。
7制度要求
7.1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控制管理体系(HACCP),实施良好的质量卫生控制措施。
7.2建立申报检疫制度。畜禽屠宰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7.3建立疑似疫病报告制度,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时报告并处置。
7.4建立品质检验制度,并有效实施。
7.5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死及病害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进行有效无害化处理。
7.6建立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进行生物安全培训。
7.7建立档案记录制度,对畜禽来源、屠宰日期、数量、批次、运输车辆牌照、屠宰加工、储存场所、产品去向、消毒、冷库温度及出入库等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8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8.1应当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畜禽专用屠宰场或专用屠宰生产线;专用屠宰生产线不得同时屠宰来自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畜禽。
8.2严把屠宰畜禽入场关,不得屠宰运输过程中死亡、染疫或疑似染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对所有出现异常临床症状或死亡的畜禽进行临床检查或实验室诊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置。
8.3屠宰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屠宰操作规范、规程要求,实施所有畜禽屠宰加工操作。
8.4运输畜禽的车辆,在装前卸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8.5生产人员应当经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子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确需进入的,需经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后,方可入内。
8.6屠宰工作结束后,应当对生产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定期对场区路面、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8.7对当天不能屠宰的畜禽,应当加强消毒频次,做好隔离防疫工作。
8.8对污水、污物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8.9对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加施统一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畜禽产品标识,并做好入库和产品去向记录。
8.10对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场地、用具、废弃物等进行彻底消毒、无害化处理。
9记录
9.1应当建立屠宰生产记录、各项制度执行记录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
9.2所有记录应当按照有关保存期限要求妥善保存,至少保存2年。
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评估和恢复的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动物卫生法典
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手册
3术语和定义
3.1监测
通过系统持续地收集、整理和分析动物卫生相关数据和信息,了解规定动物疫病状况、发展趋势,并为相关部门采取动物卫生措施提供依据。
3.2分层抽样
将总体按不同属性特征分成若干层,然后在各层中随机抽取样本单位的抽样方法。
3.3置信水平
能够从某一假定存在感染的群体中检出感染的概率。
3.4假定流行率
假定某个特定时间、某特定区域规定动物疫病病例数与动物群体总数的平均值之比。假定流行率的确定应当考虑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历史状况和日常监测情况等因素。
3.5流行病学单元
具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关联,且暴露某一病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的特定动物群,通常情况下是指处于相同环境下或处于同一管理措施下的畜禽群,例如同一饲养场或同一饲养场内的不同栋(舍)的动物群。
3.6哨兵动物
饲养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特定易感动物群中,从未实施规定动物疫病免疫、且无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和病原感染抗体的易感动物。
4一般要求
4.1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制定监测方案(计划),包括企业监测和兽医机构的官方监测。
4.2监测方案(计划)应当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方式、抽样方法等。
4.3承担监测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可以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实验室,也可以是兽医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实验室。
5监测方式
5.1临床监视
5.1.1企业对畜禽养殖、屠宰等场所畜禽进行日常健康检查,凡发现畜禽出现规定动物疫病可疑临床症状、异常死亡或其他异常症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官方兽医机构报告,并采集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5.1.2当地官方兽医机构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内的养殖场、屠宰场等定期开展监管巡查, 并对缓冲区内的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检疫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凡发现畜禽出现规定动物疫病可疑临床症状、异常死亡或其他异常症状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集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5.1.3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必要时可在养殖场设置哨兵动物,并对哨兵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和监视。
5.2实验室监测
5.2.1企业监测
5.2.1.1对种畜禽和商品畜禽,对免疫和非免疫畜禽应当实施分层抽样。
5.2.1.2根据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特征,结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生产管理方式、生产单元布局、生物安全管理等综合因素,确定流行病学单元。
5.2.1.3监测频次应当根据当地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监测目的、畜禽种类、饲养周期等因素综合进行确定。商品肉禽每批均应当在出栏前3〜5天进行抽样监测,蛋禽和种禽至少每3个月抽样监测1次,商品畜及种畜至少每6个月抽样监测1次。
5.2.1.4抽样数量按照设定的置信水平和假定流行率,参照附录A中的推荐方法,计算每个流行病学单元内易感动物的抽样数量。举例如下:
(1)商品肉禽如设定95%置信水平、25%假 定流行率,每个流行病学单元至少抽样11个。
(2)蛋禽及种禽,或商品畜及种畜如设定95%置信水平、10%假定流行率,每个流行病学单元至少抽样30个。
5.2.2官方监测
官方兽医机构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6 0 头(只);对设有缓冲区的,在缓冲区内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个缓冲区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30头(只)。
5.2.3抽样原则
5.2.3.1抽样点应当覆盖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内的种畜禽场、商品畜禽场、屠宰场等环节。
5.2.3.2虫媒动物疫病的监测应当根据传播媒介生活和繁殖特性设置监测点,在虫媒活动高峰期和繁殖高峰期采集虫媒进行监测。
5.2.4检测方法
5.2.4.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农村部相关动物疫病防治规范中有规定动物疫病检测技术方法的,按其方法进行。
5.2.4.2缺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技术方法的,可以参照《陆生动物卫生法典》《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手册》和其他国际标准的相关检测方法,也可采用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推荐的方法或商品化诊断试剂盒提供的方法,但需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确认。
6监测结果
6.1监测发现疫情或感染的,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6.2每次的监测结果应当及时进行汇总,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报告。
6.3抽样、检测、监测结果分析和报告等记录齐全,及时归档。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抽样数量的计算方法
1公式法计算抽样数量
1.1清楚掌握区域内流行病学单元或易感动物的数量,可采用以下两个公式中的任意一个计算区域内证明无疫的抽样数量:
1.1.1公式:n=[1-(1-CL)1/d][(N-d/2)+1/2]
其中,CL:置信水平,一般情况下,设定置信水平为95%
d: 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单元或易感动物的数量(假定流行率*总体数量)
N:总体数量(流行病学单元总量或易感动物总量)
1.1.2公式: n = 1n(α)
1n(1-p .Se)
其中,α:显著性水平,一般情况下,设定为0.05,置信水平为1-α
p:假定流行率
Se:检测方法的敏感度
1.2区域内流行病学单元或易感动物的数量不清或数量太大,难以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区域内证明无疫的抽样数量:
公式:n = 1n(α)
1n(1-p .Se)
其中,α:显著性水平,一般情况下,设定为0.05,置信水平为1-α
p:假定流行率
Se:检测方法的敏感度
2表格法计算抽样数量
在95 %置信水平,假定流行率下还可参照Cannon 和 Roe 二氏,1982(见表1)计算区域内证明无疫的抽样数量。
3抽样软件法计算抽样数量
使用Survey toolbox和Win Episcope等软件,计算区域内证明无疫的抽样数量。
表1 检出动物疫病所需样本数量(Cannon 和 Roe 二氏,1982)
群体大小 | 假定流行率(群间假定流行率或群内假定流行率) | |||||||||||
50% | 40%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2% | 1% | 0.5% | 0.1% | |
10 | 4 | 5 | 6 | 7 | 8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20 | 4 | 6 | 7 | 9 | 10 | 12 | 16 | 19 | 20 | 20 | 20 | 20 |
30 | 4 | 6 | 8 | 9 | 11 | 14 | 19 | 26 | 30 | 30 | 30 | 30 |
40 | 5 | 6 | 8 | 10 | 12 | 15 | 21 | 31 | 40 | 40 | 40 | 40 |
50 | 5 | 6 | 8 | 10 | 12 | 16 | 22 | 35 | 48 | 50 | 50 | 50 |
60 | 5 | 6 | 8 | 10 | 12 | 16 | 23 | 38 | 52 | 60 | 60 | 60 |
70 | 5 | 6 | 8 | 10 | 13 | 17 | 24 | 40 | 62 | 70 | 70 | 70 |
80 | 5 | 6 | 8 | 10 | 13 | 17 | 24 | 42 | 68 | 79 | 80 | 80 |
90 | 5 | 6 | 8 | 10 | 13 | 17 | 25 | 43 | 73 | 87 | 90 | 90 |
100 | 5 | 6 | 9 | 10 | 13 | 17 | 25 | 45 | 78 | 96 | 100 | 100 |
120 | 5 | 6 | 9 | 10 | 13 | 18 | 26 | 47 | 86 | 111 | 120 | 120 |
140 | 5 | 6 | 9 | 11 | 13 | 18 | 26 | 48 | 92 | 124 | 139 | 140 |
160 | 5 | 6 | 9 | 11 | 13 | 18 | 27 | 49 | 97 | 136 | 157 | 160 |
180 | 5 | 6 | 9 | 11 | 13 | 18 | 27 | 50 | 101 | 146 | 174 | 180 |
200 | 5 | 6 | 9 | 11 | 13 | 18 | 27 | 51 | 105 | 155 | 190 | 200 |
250 | 5 | 6 | 9 | 11 | 14 | 18 | 27 | 53 | 112 | 175 | 228 | 250 |
300 | 5 | 6 | 9 | 11 | 14 | 18 | 28 | 54 | 117 | 189 | 260 | 300 |
350 | 5 | 6 | 9 | 11 | 14 | 18 | 28 | 54 | 121 | 201 | 287 | 350 |
4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8 | 55 | 124 | 211 | 311 | 400 |
45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8 | 55 | 127 | 218 | 331 | 450 |
5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8 | 56 | 129 | 225 | 349 | 500 |
6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8 | 56 | 132 | 235 | 379 | 597 |
7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8 | 57 | 134 | 243 | 402 | 691 |
8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8 | 57 | 136 | 249 | 421 | 782 |
9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8 | 57 | 137 | 254 | 437 | 868 |
10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7 | 138 | 258 | 450 | 950 |
12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7 | 140 | 264 | 471 | 1102 |
14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8 | 141 | 269 | 487 | 1236 |
16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8 | 142 | 272 | 499 | 1354 |
18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8 | 143 | 275 | 509 | 1459 |
20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8 | 143 | 277 | 517 | 1553 |
30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8 | 145 | 284 | 542 | 1895 |
40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8 | 146 | 288 | 556 | 2108 |
50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9 | 147 | 290 | 564 | 2253 |
60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9 | 147 | 291 | 569 | 2358 |
70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9 | 147 | 292 | 573 | 2437 |
80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9 | 147 | 293 | 576 | 2498 |
90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9 | 148 | 294 | 579 | 2548 |
10000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9 | 148 | 294 | 571 | 2588 |
∞ | 5 | 6 | 9 | 11 | 14 | 19 | 29 | 59 | 149 | 299 | 598 | 2995 |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消毒对象、消毒设施、消毒方法、消毒要求及消毒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畜禽养殖场的消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3定义与术语
3.1畜禽养殖场消毒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对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畜禽产品及其生产场所、用具、器械、运载工具等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措施,以杀灭或清除致病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切断疫病传播途径的一种防疫措施。
3.2灭菌
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措施,杀灭物体上所有病原性和非病原性微生物(细菌繁殖体、芽孢)。
3.3物理消毒
采用物理方法杀灭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其中包括高温消毒、辐照消毒等。
高温消毒,通过提高温度破坏微生物蛋白质、核酸结构,以杀灭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
辐照消毒,通过紫外线、电离辐射杀灭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
3.4化学消毒
采用化学方法杀灭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
3.5生物学消毒
采用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
3.6预防性消毒
对受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威胁或污染的物品、场所等进行的消毒措施。
3.7消毒剂
用于杀灭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的化学制剂。
4消毒对象
4.1畜禽体
畜禽的体表及浅表体腔。
4.2饲养环境
包括畜禽场厂界内环境,畜禽饲养舍及舍内配套设施,各类生产用具,用于运输生产原料或畜禽产品的车辆。
4.3人员
包括养殖场生产管理人员及进出畜禽场的外来人员等。
4.4其他
饲料、饮用水等。
5消毒设施设备
5.1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备人员、环境、畜禽舍、用具等的消毒设施设备。
5.2人员消毒设施应当包括更衣室、淋浴间、洗手池和消毒通道。
5.3人员消毒通道分别设置在进入场区和生产区大门或通道处。
5.4人员消毒通道内应当设置迂回通道,并配置紫外灯和脚踏消毒池。脚踏消毒池内消毒液液面深度应当大于15cm,使鞋子全面接触消毒液。
5.5各畜禽舍入口处应当设置消毒室,并放置消毒垫、洗手池和紫外灯。
5.6车辆消毒池设在场区入口处,宽度与大门宽度相同,长度为3.5〜4.0m,池内消毒液液面深度保持20〜30cm,水泥结构。
6消毒方法
6.1喷雾消毒
采用规定浓度的化学消毒剂,用喷雾装置将消毒液雾化成15μm的细小雾滴,较长时间的悬浮于空气中,适用于人员消毒、舍内消毒、带畜消毒、环境消毒与车辆消毒等。
6.2浸液消毒
用规定浓度的消毒溶液对消毒对象进行浸泡消毒。浸液消毒前应当将浸泡物洗涤干净后再行浸泡,药液要浸没物体,浸泡时间30〜60min, 浸泡液温度应当在60℃以上。主要适用于器具消毒、浸泡工作服、鞋靴等。
6.3紫外线消毒
将紫外灯吊装在消毒房间的天花板或墙壁上,离地面2.5m左右。按1W/m3配置相应功率紫外灯,紫外灯照射消毒时间应当大于30min。紫外线灯照射杀灭病原微生物,适用于消毒间、更衣室的空气消毒及工作服、鞋帽等物体表面的消毒。
6.4喷洒消毒
在畜禽舍周围、入口和畜禽舍等喷洒消毒药水,灭活病原微生物。
6.5火焰消毒
在畜禽经常出入的地方用喷灯的火焰瞬间喷射消毒。适用于笼舍、栏杆、地面、墙面及耐高温器物的消毒。
6.6熏蒸消毒
熏蒸前先将畜禽舍透气处封严,温度保持在20℃以上,相对湿度达到60%~80%,甲醛与高锰酸钾之比为2∶1。容器的容积应当大于甲醛溶液体积的3~5倍,用于熏蒸的容器应当靠近门,操作人员应当避免甲醛与皮肤接触。操作时先将高锰酸钾加入陶瓷或金属容器中,再倒入少量的水, 搅拌均匀,再加入甲醛后人即离开,密闭畜禽舍, 熏蒸24h以上。适用于密闭式空舍及污染物表面的消毒。
7消毒要求
7.1日常卫生
每天坚持清扫畜禽舍粪污,保持圈舍地面清洁,保持饲槽、水槽、用具等清洁干净。
7.1.1粪便消毒
对清理的粪便可采取化学和生物消毒方法。化学消毒方法主要采用化学制剂对粪便进行喷淋消毒。生物学方法主要采用生物学发酵方式对粪便进行消毒。
7.1.2污水消毒
对大量污水可采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对少量污水可与粪便一同使用生物发酵法进行消毒。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
7.2环境消毒
7.2.1针对自备井的水源供应,应当对蓄水池或水塔进行定期消毒,消毒周期与水塔蓄水周期保持一致。可选用溶于水的含氯消毒剂,水管、水箱可用有效浓度漂白粉溶液浸泡或冲洗消毒。
7.2.2保持消毒池内消毒液有效,大门口、生产区入口处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应当每周更换 2~3 次,各入口处消毒池、消毒垫的消毒液每天更换 1 次。可选用碱类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轮换使用。
7.2.33 场区道路和圈舍周围环境消毒可用10%漂白粉或 0.5%过氧乙酸等消毒剂,每半月喷洒消毒 1~2次。
7.2.4排污沟、下水道出口、污水池定期疏通清理,并用高压水枪冲洗,使用漂白粉每 2 周消毒 1~2次。
7.3人员消毒
7.3.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经“踩、照、洗、换”消毒程序(即踏踩消毒垫消毒,照射紫外线, 洗澡或消毒液洗手,更换生产区工作服、胶鞋或其他专用鞋等),经过消毒通道方可进入。
7.3.2外来人员不能进入生产区,若必须进入生产区时,应当按7.3.1 进行严格消毒。
7.3.3场区工作人员每次离开生产区时,用消毒剂洗手,更换工作服,并将换下的工作服用消毒剂浸泡,洗涤后熏蒸消毒或在阳光下曝晒消毒。
7.3.4进出不同圈舍应当换穿不同的橡胶长靴,将换下的橡胶长靴洗净后浸泡在消毒槽中, 并洗手消毒。
7.4畜禽舍消毒
7.4.1空舍消毒
采用从上到下的喷雾消毒方式,彻底清扫圈舍内外的粪便、垫料、污物、疏通排粪沟;用高压水枪冲洗圈舍内的顶棚、墙壁、门窗、地面、走道,必要时用20%石灰浆涂刷墙壁;搬出可拆卸用具及设备(饲槽、栏栅、保温箱)等,洗净、晾干,于阳光下曝晒。干燥后用消毒剂从上到下喷雾消毒。待干燥后再换另一种类型消毒药剂喷雾消毒。将已消毒好的设备及用具搬进舍内安装调试,密闭门窗后用甲醛熏蒸消毒。使用强酸、强碱及强氧化剂类消毒药消毒过的地面、墙壁,应当用清水冲刷后再进畜禽。
7.4.2带畜禽消毒
带畜禽消毒时应当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无毒无刺激性的消毒药,常用的消毒药有0.1%~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0.1%苯扎氯铵等。消毒时将喷雾器喷头喷嘴向上喷出雾粒。消毒后畜舍内空气质量的微生物指标应当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7.5 用具消毒
7.5.1 饲槽、水槽和饮水器等用具每天进行洗刷,每周至少消毒1次。可用 0.1%苯扎氯铵、0.2%~0.5%过氧乙酸等消毒药进行消毒。
7.5.2 重复使用的注射器等防治器械应当高温、高压消毒。
7.6运输车辆消毒
进出场区的饲料或畜禽运输车辆,车厢内外都要进行全面的喷洒消毒。选用不损坏车体涂层和金属部件的消毒药物,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酚类消毒剂等消毒车身。外来人员车辆不能进入生产区,进出办公区应当进行车身、车轮等消毒。
7.7畜禽体消毒
宜采用喷雾消毒方法,应当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无刺激的消毒剂。
7.7.1健康畜禽预防性消毒
按照畜禽养殖场养殖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性消毒程序,开展定期畜禽消毒。
7.7.2疫病流行期消毒
每天定时、定班对畜禽进行消毒,定时更换消毒剂,直至疫病流行期结束。
7.7.3病死畜禽处理
病死畜禽送无害化处理场所焚烧处理。
8注意事项
8.1稀释消毒药时一般应当使用自来水,药物混合均匀,稀释好的药液不宜久贮,现用现配。
8.2消毒药定期更换,轮换使用。几种消毒剂不能同时混合使用。酚类、酸类消毒药不宜与碱性环境、脂类和皂类物质接触;酚类消毒药不宜与碘、高锰酸钾、过氧化物等配伍;阳离子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类消毒药不可同时使用;表面活性剂不宜与碘、碘化钾和过氧化物等配伍使用。
8.3挥发性的消毒药(如含氯制剂)注意保存方法、保存期。
8.4使用氢氧化钠、苯酚、过氧乙酸等腐蚀性强消毒药消毒时,注意做好人员防护。
8.5消毒药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8.6畜禽免疫前后一天,不能进行带畜禽消毒。
8.7进行火焰消毒时,应当注意消防安全,做好防火措施。
9消毒记录
消毒记录应当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场所、消毒剂名称、消毒剂浓度、消毒操作人员签名等内容, 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进行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
3基本要求
3.1官方兽医机构健全,职能明确,有充足的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完善,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2监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
3.3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和可追溯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对企业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3.4上级官方兽医机构应当对下级官方兽医机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监管内容
4.1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缓冲区及周边区域的监管
4.1.1当地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以及相关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4.1.2辖区内易感野生动物的分布及栖息地情况。
4.1.3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缓冲区及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区域易感野生动物的规定动物疫病实施监测情况。
4.1.4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缓冲区的易感动物免疫、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诊疗、疫情报告、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无害化处理情况。
4.2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基本情况的监管
4.2.1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修订情况。
4.2.1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4.2.2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产单元构成情况,包括数量、地址、畜禽养殖种类、规模的变化情况等。
4.3对从业人员的监管
4.3.1生物安全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
4.3.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和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4.3.3执业兽医配备情况。
4.4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各生产单元的监管
4.4.1养殖场监管
4.4.1.1符合防疫条件情况,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4.1.2加施畜禽标识和建立养殖档案情况, 可追溯管理实施情况。
4.4.1.3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包括采样、检测、监测等。
4.4.1.4规定动物疫病免疫(非免疫)情况, 其他强制免疫和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实施情况。
4.4.1.5消毒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
4.4.1.6兽医工作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4.4.1.7畜禽出栏及检疫申报情况。
4.4.1.8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生物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4.1.9饲养动物发病、诊疗及疫情报告情况。
4.4.1.10对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所要重点检查种用、乳用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情况,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和跨省调运审批情况。
4.4.1.11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证书标志使用情况。
4.4.1.12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况。
4.4.2屠宰场(厂)监管
4.4.2.1符合防疫条件情况,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屠宰场(厂)是否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
4.4.2.2动物凭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入场情况。
4.4.2.3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的单独屠宰或错时屠宰情况。
4.4.2.4宰前、宰后检疫实施情况。
4.4.2.5运载车辆和场地消毒情况。
4.4.2.6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运转状况,以及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4.4.2.7动物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4.4.2.8屠宰生产、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的登记和保管情况。
4.4.2.9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证书标志使用情况。
4.4.2.10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况。
4.4.3运输环节监管
4.4.3.1引入动物隔离检疫情况。
4.4.3.2出栏动物检疫申报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
4.4.3.3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4.4.3.4运载工具消毒及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4.4.4其他环节监管
4.4.4.1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4.4.4.2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4.4.4.3其他。
5监管方式和频次
5.1监督要以定期量化监督与不定期重点监督结合,长驻监督与巡回监督结合,生产源头的监督与流通领域的监督结合,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结合。
5.2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地市级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日常监管应当对养殖场、屠宰加工厂至少每月1次,对其他生产单元至少每季度1次。
6结果处理
6.1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
6.2对影响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规定动物疫病状态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和上级兽医主管部门。
6.3对出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情形,需要暂停或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的,应当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暂停或撤销其资格。
7记录
7.1官方兽医执行动物卫生监督任务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依法处理等工作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7.2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和执法文书等由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妥善保管。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