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区联防发布 近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六省(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全国兄弟省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通知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含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
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不再接收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东部区育肥,不再接收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调入东部区屠宰。
实施时间:2021年12月1日开始,试行至2023年11月30日。
来源:东部区联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