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半年,山西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聚焦办案主责主业,加大执法力度,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太原市尖草坪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案
2021年4月,太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尖草坪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豆种子未通过品种审定。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种子10袋(5kg/袋),进货价格6元/斤,货值金额600元,至案发时尚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种子,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运城市临猗县关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禁用农药案
2021年6月16日和7月3日,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先后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临猗县猗氏镇和牛杜镇非法生产禁用农药百草枯。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在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对临猗县猗氏镇和牛杜镇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并扣押涉案产品38.0902吨、运输车辆1辆、未开封原料30桶(200kg/桶)、空桶151个。经抽样检测,产品均含有百草枯成分。经调查,关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两个场所生产禁用农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3.8万元,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运城市临猗县某企业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1年3月,运城市临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某企业销售的农药杀菌剂为劣质农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赴该企业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农药产品3袋(50克/袋),通过抽样送检,认定为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生产该农药产品640箱(100袋/箱),货值金额2.56万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临猗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并处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晋城市陵川县某兽药超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1年3月,晋城市陵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陵川县平城镇某兽药超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非法经营数额达11.6万余元,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陵川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2021年7月,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超市经营者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五、晋中市榆社县任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
2020年5月,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称生猪经纪人任某某收购、运输的生猪未经检疫。经立案查明,任某某在榆次区乌金山镇收购生猪53头,在未依法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情况下,运至屠宰企业进行屠宰,该批生猪货值金额6.4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晋中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260元的行政处罚。
六、吕梁市方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案
2021年2月,吕梁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方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屠宰动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屠宰分割牛肉35袋,总重量共计1013.25公斤。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货值金额6.08万元。依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屠宰的动物产品,并处罚款19.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临汾市尧都区杨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营死因不明生猪产品案
2021年5月,根据尧都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线索,临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尧都区畜牧发展中心,对尧都区杨某屠宰生猪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杨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其住所查获生猪胴体、内脏及动物产品共计208公斤,在其冷库中发现生猪产品和猪骨若干。经动物检疫人员现场检疫,发现其住所的涉案生猪产品死因不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八、长治市屯留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6月23日,长治市屯留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电话,反映王某非法捕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在其居住地查获用于非法捕捞的“三无”船舶1艘、电瓶1个、变压器1个、鱼网1张。经调查,确认王某在海河禁渔期内在屯留区绛河附近使用电瓶及捕鱼器捕鱼,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长治市屯留区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九、太原市万某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1年3月,太原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太原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移交的案件,称万某非法购买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砗磲制品。经立案查明,万某于2019年夏天在太原市参观茶博会时,从销售砗磲制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手中以200元购买砗磲制品1件,2019年10月又通过微信联系,向黄某银行转帐7600元再次购买砗磲制品30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野生动物砗磲制品,并处罚款312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阳泉市郊区周某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案
2021年5月,阳泉市郊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时,发现阳泉市郊区周某某承包的24座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内,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到处随意丢弃,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其在15日内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当事人并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