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长沙市水渡河农产品市场内,商户们近日销售一种“越南鸭”,宣称是从越南走私入境的活鸭。每只去毛除内脏后约2斤重,因符合饭店的需求,这种活鸭在批发市场内属于抢手货,比本地鸭卖得还俏些,商户称一天一家店能卖两三百只。有知情人举报称,这些活鸭来源有问题,且未经检验检疫,从外省流入长沙继而成为市民盘中餐,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发现,流入市场的“越南鸭”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蹊跷的是,运送货车从外省发车,启运地点登记的却是湖南省衡阳县。后经进一步追查才发现,活鸭从广西装车,途经衡阳县时,当地一名动物检疫员开具虚假检疫证并送至高速口。该检疫员称这些鸭子并非产自衡阳县,而是从广西运来的,他在朋友的请求下以某养殖场的名义开具虚假检疫证明,待运货车辆途经衡邵高速公路衡阳西渡收费站时,他会将开好的检疫证送到高速口,以从中获利。
在衡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登录“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在电子出证实时记录查询一栏中搜索上述检疫员姓名,结果显示经他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共有2347条记录,其中仅今年以来,他以某养殖场的名义替4人虚假开具9份检疫证,2.34万只未经检验检疫的活鸭流入长沙、株洲和邵阳等地销售,其中流入水渡河农产品市场的就有1.54万只。
衡阳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刘国军说,针对部分检疫员把关不严、没有按规定检疫一事,局里首先会吊销其检疫员资质,接下来会查清事实,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对此事举一反三,加强检疫员队伍的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说,《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出具检疫证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刑法》第四百一三条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检疫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
“动物检疫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为群众严把食品安全关,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本应检疫的动物未进行检验即出具检验结果,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刘明说,检疫员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和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如有严重后果则是加重情节。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原标题:动物检疫员开假证明致未检疫“越南鸭”成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