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 全国肉牛遗传改良计划(2021 -2035 年) 》实施,加快遗传改良进程,提高肉牛核心种源质量和供给能力,进一步规范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管理,依据《 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肉牛核心育种群选育提高和种公牛自主培育,承担全国联合育种任务,经本办法遴选程序确定,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公布的肉牛育种场。
本办法所称种公牛站是指能根据育种目标开展计划选配培育种公牛,主动开展基因组检测或后裔测定等,自愿承担国家肉牛联合育种任务的种公牛站。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是肉牛育种体系的重要主体。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应与种公牛站建立稳定的联合育种协作关系,自主培育优秀种公牛。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的遴选、核验、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
种公牛站有关内容另行制定。
第二章 遴 选
第三条 申请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应符合以下遴选标准:
(一) 基本条件
1.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 内设育种技术部门,具有 2 名以上经过性能测定技术培训的测定员。
3. 具有完善的育种设施设备,可实现信息化管理。
4. 已开展肉牛育种工作,并与种公牛站签订 5 年以上联合育种协议。
5.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具有疫病防控措施,有执业兽医师。
6. 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 连续 2 年以上无重要疫病临床病例。 符合《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肉牛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 经省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检测,布鲁氏菌抗体检测阴性、牛结核病(牛结核菌素皮内比较变态反应) 阴性、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 90% 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
(二)种群要求
1. 申报的种牛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
2. 核心群基础母牛单品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地方品种的单品种数量 100 头以上,引入品种的单品种数量 150 头以上,培育品种的单品种数量 200 头以上。
3. 种牛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
4. 群体平均生产性能高于本品种标准;申报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已有品种的,新申报场的品种其群体生产性能应达到或超过现有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同品种的平均生产水平。
(三)技术要求
1. 有 5 年育种方案,目标应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要详细,并能有效应用育种方案确定群体选留,具有前 2 年选育工作总结报告。
2. 在群牛只完成品种登记,三代系谱档案齐全。
3. 性能测定制度健全,有 2 年以上完整、连续的生产性能测定数据。
4. 具有完整的配种、产犊、群体流动和疫病防控记录。
第四条 申报单位提交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申报材料前,应按照《肉牛品种登记办法》 (附件 4. 1) 进行全群品种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要求报送本场牛只近 2 年的生长发育数据。 报送年份以自然年为准。
第五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即《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附件 4. 2) 。
第六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办公室组织肉牛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审查。
专业审查应严格对照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的有关条件逐一审核。 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集中会议审查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 采取函审的,需专家 5 名,3 名(含) 以上同意的,通过专业审查;采取会议审查的,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专业审查,否则为不通过。
第七条 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对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申报材料中相关原件和本场所有育种档案原件。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
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工作应立即终止。
第九条 现场审核采取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一般为 3-5 人,其中 2-4 名专家委员会成员,1 名省级畜牧技术管理专家。
第十条 现场审核主要是对申报材料的重点内容进行现场审查与复核。 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附件 4. 3)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与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进行现场交流。 申报单位在《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现场审核评分超过 80 分(含)的,通过现场审核;评分低于 80分的,或根据《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现场遴选审核表》提前终止审核的,现场审核不通过。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肉牛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 。 各现场审核专家应详细介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现场情况。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以下简称种业管理司)批准后,由种业管理司公布通过遴选的名单。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 5 年。
第三章 核 验
第十四条 对资格满 5 年的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被核验场应在资格有效期满 6 个月前,主动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填写《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附件 4. 4)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已提交核验申请的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进行 5 年综合考评。 5 年综合考评分为 5 年内每个年度考核成绩的平均值。 5 年综合考评分超过 70 分(含)的,通过综合考评。 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现场审核采取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为 2-3人,其中 1-2 名为专家委员会成员,1 名省级畜牧技术管理专家。
第十七条 现场审核应重点对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近 5 年职责履行情况、育种进展和主要性状提高情况进行现场审核。 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附件4. 5)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与被核验场对核验结果进行现场交流。 被核验场在《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现场审核评分超过 80 分(含) 的,为现场审核通过;评分低于80 分或提前终止核验的,为现场审核不通过。
第十九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肉牛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 。 评审会上各现场审核专家应详细介绍负责被核验场的情况。 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 5 年。 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核验不通过的,报种业管理司批准,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性能测定
第二十一条 种业管理司主管全国肉牛遗传改良的性能测定工作。 办公室负责测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对遗传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公布。
肉牛专家委员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对测定数据进行复核、抽测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牛性能测定管理工作。 省级畜牧技术支撑机构负责指导本地肉牛性能测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承担本单位肉牛性能测定具体工作,负责整理上报测定数据。
第二十四条 办法中所称肉牛性能测定,是指对肉用或肉乳兼用牛生长发育、繁殖以及产肉等性状进行测定,数据收集、分析与发布。
第二十五条 肉牛性能测定与数据采集要求(附件 4. 6) :
(一) 《肉牛品种登记办法》中规定的登记内容。
(二)生长发育测定,包含初生重、断奶、6 月龄、12 月龄、18 月龄、24 月龄等阶段的体重、体尺(体高、十字部高、体斜长、胸围) 、断奶日期、测定日期、测定人,详见 《 肉牛性能测定数据技术规范》 。
(三)超声波测定,包括 18 月龄背膘厚、眼肌面积、测定日期、测定人。
(四)种牛体型评分,包括评分、评定人和评定时间。
(五)繁殖数据,包括胎次、与配公牛号、妊检结果、是否流产、产犊日期、产犊难易度和犊牛信息等。
(六)肉乳兼用牛还应记录 305 天产奶量、乳脂率、乳蛋白率等数据。
(七)种公牛站每年 6 月前报送种公牛精液检验报告。
(八)有条件的场,应积极开展核心群种牛基因组测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数据报送有关要求:
(一)每个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内,各场站指派专人负责数据的录入和报送,将本单位存栏肉用种牛和参测个体的系谱及性能测定数据报送国家肉牛遗传评估中心,同时传送上报数据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二)各场站需将种牛基本信息和存栏状态报送办公室,并及时更新。
(三)各场站新增种牛,需向办公室提交种牛的原始系谱,从国内引进的应提供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境外引进的应提供农业农村部审批证明材料。
(四)报送数据人员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国家肉牛遗传评估中心和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国家肉牛遗传评估中心数据处理有关要求:
(一)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测定数据,收到数据 20日内完成核对和确认。
(二)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日内,以邮件形式将各场站数据收录结果报送办公室,并对各场站上季度报送并入库的数据进行校正,报送至办公室。
(三)在评估工作启动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种牛育种值计算,并将全部参评公牛和母牛的评估结果与分析报告报送至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数据发布有关要求: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肉牛遗传评估,对国家肉牛遗传评估中心提交的评估结果审核后,报经种业管理司同意,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全国肉牛遗传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 5 年育种方案。 制定核心群选育目标和核心母牛群选择标准,实施系统选育与动态管理,配合开展基因组检测工作。 保持核心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二)按照《肉牛品种登记办法》规范开展品种登记。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及时报送数据,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时报送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 5 年内向种公牛站提供 5 头以上自主培育种公牛,且种公牛须按规定经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在办公室备案。
(六)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送本年度育种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七)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九)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资格与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 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公室报备或提出核验申请。
第三十条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拥有以下权利:
(一)经授权可使用全国肉牛遗传改良计划有关标识,用于种牛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二)优先获得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三)优先使用遗传交流优秀种公牛冷冻精液。
(四)有维护本场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种牛产品、育种方案、原始材料与数据、科技成果等。
(五)优先参与全国肉牛遗传评估,办公室对评估成绩优异的种牛进行宣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为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为每个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指定一名肉牛专家委员会成员作为联系专家。 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 1 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应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变更法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情况,应向所属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办公室备案。 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 3 个月以内完成。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 3 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进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场内育种条件、性能测定、数据记录与管理、种牛培育进展、选种选配方案执行情况、疫病防治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可与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结合进行。 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日常管理,每年 1 月 30 日前,统一进行上一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满分 100 分,由年度数据考评和现场督查考评组成:
(一)年度数据考评占 80 分,包括五部分,详见《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年度数据考评细则》 (附件 4. 7) 。
(二)现场督查考评占 20 分,由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公室结合开展。
(三)年度考核成绩超过 60 分(含)的,年度考评合格;低于 60分,年度考评不合格。
(四)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对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未按规定提交核验申请或核验不通过的。
(三) 5 年内累计 2 次未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计划的。
(四)经肉牛专家委员会认定存在数据造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六)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验未通过的。
(七)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要疫病的。
第三十八条 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发出通知、整改要求等,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时间或接收快递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 国家肉牛遗传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肉牛遗传评估中心可使用数据库开展遗传评估方法等研究,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发表的成果不得含有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重要数据。
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四十一条 DHI 中心年度数据报送考核主要从测定任务完成情况、牧场连续参测率、测定牛只系谱完整率、DHI 育种数据贡献率、繁殖数据完整率等内容组成,具体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施行。
附件略
来源:全国畜牧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