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yjyzc@agri.gov.cn。
二、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反馈:010-59191431。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1年5月24日
小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37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成《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发现改动的内容还挺多,对于报名对象进行了细化,对于考试内容进行简单化,细化内容放在每年公布的考试大纲中,增加了考试巡视制度等。具体如下: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考试。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 具体考试报名、时间、类别、方式等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试卷(、考试合格标准) 等。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政策,监督、指导和协调各项考试管理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六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考试大纲、试卷蓝图,开展命题、组卷相关工作;
(二)建设、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考试题库;
(三)承担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 作答结果、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
(四)统计分析考试试题、成绩等相关信息;
(五)指导考区和考点的考务工作;
(六)遴选和培训命题专家,培训临床技能现场考试主考官;
(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八)承办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作为考区,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成立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考区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三)发布本考区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公告;
(四)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实施方案;
(三)确定考点,并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五)协调公安、保密、信息等相关部门做好考试保障工作;
(六)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考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考试报名、提出考点设置建议、考试资料收发、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考试组织实施、考生违纪行为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技术性工作。) 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以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为考点。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考点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二)制定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细则;
(三)按照考场设置标准确定具体考场;
(四)协调公安、保密、信息等相关部门做好考试的保障工作;
(五)向考区领导小组报告考试工作。
考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考试报名、提出考场设置建议、考试资料收发、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考试组织实施、考生违纪行为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技术性工作。
第九条 (考区领导小组可以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具体承担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考区、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
将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 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试工作人员) 开展考试考务培训。。
第十条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应当在考试期间组织对考区、考点的考务工作进行巡视,并对考场和考生考纪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命题组卷
第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是指参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题命制、试题审定和试卷审定工作的专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聘任。
试题命制、试题审定阶段,每个学科的命题专家不得少于两人;试卷审定阶段,每个考试类别审卷专家不得多于三人。
第十二条 命题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有精力和时间承担命题工作;
(四)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命题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考试大纲为依据。
命题应当采取入闱方式,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试卷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的试卷蓝图为依据。
试卷蓝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十五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类别、方式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四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水生动物医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服务10年以上的乡村兽医,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内地(大陆)任一考区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应当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领导小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进行网络报名的,应当逐级上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后,由考区领导小组组织现场报名。
第十九条 考生凭《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报名和参加考试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一致。
第五章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内容
第二十条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包括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
第二十一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使用后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二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答题卡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制作。
第二十三条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考试结束后按照要求回收、送达试卷和答题卡。
第六章临床技能考试
第二十四条临床技能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使用后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五条临床技能考试包括计算机辅助考试和现场考试两种形式,每次临床技能考试所采用的形式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由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具体实施。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的设立标准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由考区领导小组遴选和审定,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若干临床技能现场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名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
第二十八条考官由考区领导小组聘任。考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
(二)连续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三)考区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小组进行测评时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记录测评笔录。测评结束后,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并经全体考官签名。
第三十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结束后,测评笔录、考试结果及其他资料应当上交至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以考试当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考试试题为客观题。
第二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门科目考查内容包括:
基础科目考查与临床实践相关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
预防科目考查常发和多发的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知识;
临床科目考查常见和多发普通病的诊断和治疗;
综合应用科目考查常发重大疾病的处置、防控与治疗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水生动物养殖、生态和饲料与营养有关知识。
第六章 考试巡视
第二十三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应当在考试期间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
第二十四条 巡视人员主要职责:
(一)检查考试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考前工作落实情况,包括考试组织领导、考试宣传发动、考务培训等;
(三)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包括考场布置、考务人员配备、考试现场组织、考风考纪、安保医疗等;
(四)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应当加强本级巡视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巡视人员应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
第七章 成绩发布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按照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询考试成绩。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九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可以申请执业兽医资格。其中,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应取得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执业兽医资格。申请和授予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评阅卷和考试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和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原《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537号)《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农医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来源:大畜牧综合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