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8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有了修改版,对比两者的区别,基本标准差不多,但可申请龙头企业的资格有了更多的机会,因为现在很多企业性质和政策发生了变化,此时增加相关的条款是必要的。
现先将一些基本条件和需要符合的条件列出来看看。
以下是管理办法的全文,可详细了解查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2010年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