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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五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百日巩固行动

江苏五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百日巩固行动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百日巩固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已通报多起因违法调运生猪引发的非洲猪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疫情传播风险,巩固2020年专项整治成果,根据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绷紧思想之弦从严落实落细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的通知》(苏动防指〔2021〕1号)有关部署,决定自4月1日起,在全省组织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百日巩固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百日巩固行动,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多部门协作的生猪调运监管工作机制,严把公路、邮路、网路关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严防输入性疫情,为全省生猪稳产保供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科学设置检查站点。健全固定站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织密生猪调运监管网络。各地以县域为主,根据生猪调运规律,在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要道出入口张贴告示,科学设立生猪进出本辖区检查卡口。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生猪运输检查卡口,设置固定检查站点,由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联合派员对运猪车辆开展检查。要充分发挥公路运输监管天眼作用,研判辖区内生猪运输路线新动向,完善流动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流动巡查。

(二)严格监督查验。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统筹人员安排,确保检查人员应派尽派。固定站点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流动巡查要发挥灵活机动优势。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埠入苏生猪开展检查、消毒、签章等工作。对生猪运输车辆要重点查验生猪临床健康、检疫证明、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建立查验台账。在运输环节发现无检疫证明、无耳标和未用备案车辆运输生猪的货主和承运人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查处,对违规调运的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对发病、死亡或非洲猪瘟检测阳性的生猪要按照有关规定就地规范处置,相关费用由货主(承运人)承担。

(三)关注网络销售动态。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专人对各种网络平台涉及本地销售生猪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对于生猪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均价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列入重点监管,及时进行现场检查,严防染疫生猪流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广告监测,做好违法广告线索的处置工作。邮政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禁企业或个人通过快递和物流等渠道违法违规收寄生猪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网络销售生猪或者通过快递、物流等渠道收寄生猪等情况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四)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现的本地违法违规调运车辆,要立即取消备案;对发现的异地备案车辆,查处地要及时通知备案地取消备案。督促承运人凭证运输,按要求将运输台帐等记录每月报备案机关审核。未及时报送运输台帐及台帐记录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取消备案资格。官方兽医现场检疫时,要认真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对未按规定提供生猪备案表或生猪备案表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出证。对无故变更承运车辆、生猪用途、目的地的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管。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31日前)。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百日巩固行动,迅速将要求传达落实到基层,将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强化人员、资金和装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6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检查卡口设置到位,人员迅速到岗,措施全面落地,情况及时调度。从4月1日起,省农业农村厅对行动落实情况实行每周调度,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每周五下班前上报上周五至本周四的有关行动情况,重点包括检查站点设置、检查车辆及生猪数量、网络销售监测情况等。各地要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跟踪调度,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做到查清一起,上报一起,公布一起。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日-7月10日)。各地要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制度化,对发现的短板和问题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着力巩固工作成效,健全长效机制。7月10日前,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形成工作总结,报至省级对口业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根据前期专项整治行动和辖区内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方案。主管负责同志要及时协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动按时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地相关部门要主动入位、各司其职,健全部门间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完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置阻碍检查、暴力抗法等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网络销售生猪行为的监管。

(三)广泛开展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明白纸”、利用网络和电视等媒体宣传生猪检疫、调运、车辆备案等有关要求,提高养殖场户风险防范意识,拒绝来源不明、无检疫证明的生猪和逃避平台监管、私下交易的网络销售的生猪。

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邮政管理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于3月3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分别报送至对口业务部门。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储德文,025-86263366,467504203@qq.com;省交通运输厅郝忠娜,025-84329710,025-84329606(传真);省公安厅张琳,025-83525572,501673028@qq.com;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杨赟,025-85537587,jssgjwjc@163.com;省邮政管理局任喜顺,025-83332571,97079207@qq.com。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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