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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

2020年8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督促指导各地和各类防疫主体全面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以下内容是其中关于《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的,详情如下。【其它内容请点击:《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全文)

官方发布《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

1. 目的

生猪屠宰场所人员组成复杂、生猪来源渠道多,可通过人员、车辆、生猪、产品等多种途径传入、传出非洲猪瘟病毒,是疫情交叉传播的重要(枢纽)环节。为全面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降低非洲猪瘟传播风险,特制定本防控技术要点。

2. 关键风险点

2.1 猪只

疑似发病、处于潜伏期或机械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供屠宰生猪,可将病毒带入屠宰场,导致系统性污染,并可通过车辆、人员、猪肉产品等多种途径向外传播病毒。

2.2 车辆

运输过病死猪或去过高风险场所的内外部车辆(生猪运输车辆、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物资车、无害化处理车、私人车辆、收购血液罐车等),未经彻底清洗消毒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可将病毒带入厂区,并可通过机械带毒方式将病毒扩散到养殖、市场、饲料生产经营等场所,导致系统性污染风险和次生疫情。

2.3 人员

屠宰企业从业人员、代宰户、生猪承运人、生猪产品购买或收购人员、外来机械维修人员以及驻场官方兽医等,既可携带病毒进入厂区,也可将病毒携带到相关生产经营环节。

2.4 水源

屠宰企业周边被污染的河流、水源可传播病毒。

2.5 生产及生活物资

生产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及生活用品被病毒污染时,未经消毒就进入厂区,也可导致病毒传入。

3. 建筑布局与设施

生猪屠宰企业的建筑布局和设施应符合动物防疫、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3.1 总体布局

3.1.1 应当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并有隔离设施。

3.1.2 厂区内净道、污道严格分开,不得交叉。

3.1.3 主要道路和作业场所地面应当硬化、平整、易清洗消毒。

3.2 大门

3.2.1 生猪入场口、废弃物运送和生猪产品出口应分别设置。

3.2.2 厂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池底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2.3 出入口处应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对运输车辆喷雾消毒。

3.3 卸猪台

3.3.1 卸猪台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3.3.2 卸猪台附近应设有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面积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应分为预清洗区、清洗区、消毒区;有方便车辆清洗消毒的水泥台面或者防腐蚀的金属架,应设有清洗消毒设备、自来水和热水管道、污水排放管道和集污设施。

3.4 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暂存设施

3.4.1 废弃物暂存

3.4.1.1 应当配备废弃物、垃圾收集或暂存设施,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废弃物、垃圾等。

3.4.1.2 屠宰企业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或场所应设置于远离屠宰加工车间、厂区的下风口,设立明显标识,及时清理。

3.4.1.3 屠宰加工车间内盛放废弃物的专用密封容器应放置于指定区域,设有明显标识,不应与盛装肉品的容器混用,并及时清理。

3.4.2 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暂存

3.4.2.1 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其产品若不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设立冷冻或冷藏暂存设施。该类设施应位于远离屠宰加工车间的厂区下风口处,设立明显标识,并及时清理。

3.4.2.2 屠宰加工车间内盛放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专用密封容器应放置于指定区域,设有明显标识,不应与盛装肉品的容器混用,并及时清理。

3.5 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间

该无害化处理间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没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3.6 生产区布局

屠宰车间、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

4. 生猪入厂检查

4.1 采购要求

4.1.1 屠宰企业应了解猪源所在养殖场户生猪生产、防疫、生物安全措施、兽药(饲料)使用情况,规模及以上屠宰企业应与养殖场户签订供猪协议。

4.1.2 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4.1.3 屠宰企业应屠宰签约场户或备案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运输的生猪。

4.2 生猪入厂检查要求

4.2.1 查验运输生猪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4.2.2 按要求查验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3 了解生猪来源,是否来自疫区;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启运地、目的地是否和实际一致。

4.2.4 核对生猪数量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一致,了解运输途中生猪情况。

4.2.5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检查生猪的临床健康情况,包括精神状况、皮肤颜色、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并测量生猪体温,观察是否有体温升高至40〜42℃。

4.2.6 检查结果处理

4.2.6.1 经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厂。

4.2.6.2 发现具有非洲猪瘟临床症状的病猪时,应立即采集血液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阴性且不是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方可准许入场;非洲猪瘟核酸检测阳性的,应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属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4.2.6.3 对于运输途中的死亡猪,应先经驻场官方兽医排除非洲猪瘟或其他重大动物疫病,再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样送检。

5. 人员管理

5.1 企业人员

5.1.1 基本要求

5.1.1.1 企业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1.1.2 企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以及所有可能与所生产生猪产品接触的人员应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对影响食品安全的患者,应调离生产岗位。

5.1.1.3 从事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上岗工作期间及离岗后7天内,不得从事生猪养殖、贩运等活动。如有需要须经彻底清洗消毒。

5.1.2 技能要求

5.1.2.1 从事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质量控制和非洲猪瘟检测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2.2 从事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质量控制、生猪收购和非洲猪瘟检测的人员,应掌握非洲猪瘟典型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知识。

5.1.3 卫生要求

5.1.3.1 企业所有人员不得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区域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5.1.3.2 进车间前应先更衣、洗手、消毒。更换的工作服、帽、靴、鞋等应经有效消毒,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应露于帽外。

5.1.3.3 生产车间内不应带入与工作无关物品。离开生产加工场所时,应脱下工作服、帽、靴、鞋等,并经适当消毒,防止携带病毒离开。

5.1.3.4 不同区域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操作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别。

5.1.3.5 不同区域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操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串岗,如因工作需进入其他区域的,应按照相关要求,经过更衣、消毒后进入。

5.1.3.6 不同区域不同卫生要求的生产人员,进入各自生产区时尽量不交叉,非生产区域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域。

5.1.3.7 代宰户的管理要求

同本企业人员。

5.2 外来人员管理要求

5.2.1 驻场官方兽医

5.2.1.1 进入屠宰企业的驻场官方兽医,近7天内不应去过非洲猪瘟高风险场所。

5.2.1.2 应掌握非洲猪瘟典型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5.2.1.3 应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对企业实施非洲猪瘟自检监督到位。

5.2.1.4 应掌握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知识,发现可疑疫情应立即报告,并停止企业生产活动。

5.2.1.5 进入场区后应及时更衣、洗手、消毒,进入生产车间应再次经手部消毒、鞋底消毒;监督完成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后,应及时进行个人清洗消毒。

5.2.1.6 离开屠宰企业时,未经淋浴、更衣和有效消毒,7天内不应去往生猪养殖、交易等场所。

5.2.2 其他外来人员

5.2.2.1 生猪承运人、生猪产品购买或收购人员、外来机械维修人员等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待宰圈、生产车间和冷库。确需进入的,需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5.2.2.2 生猪承运人在卸载生猪后,应及时到企业洗消中心将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个人消毒后,方可出场。

5.2.2.3 生猪产品购买或收购人员、机械维修人员等外来人员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所需物品应经表面消毒后,由企业内部车辆转运至出口处。

6. 清洗消毒

6.1 基本要求

6.1.1 应建立清洗消毒制度和相应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6.1.2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且运转正常。

6.1.3 应由专人操作清洗消毒,并做好个人防护。

6.1.4 应设有专门存放清洗剂和消毒药品的场所,保证清洗消毒药品充足。

6.2 消毒管理要求

6.2.1 应选择高效、低毒、无腐蚀、无污染的消毒剂,具体见附件。

6.2.2 消毒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吸烟、饮食。

6.2.3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物品应严格实施分区管理,防止已消毒的物品被再次污染。

6.2.4 应确保清洗消毒产生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后,排放时达到环保要求。

6.2.5 在屠宰与分割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热水管。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消毒用热水管出口处宜配备温度指示计。

6.3 场区环境消毒

每日生产结束后,应对场区环境进行清扫,去除生活垃圾,喷洒消毒液。

6.4 卸猪区域清洗消毒

每辆运猪车卸猪后,应及时清理卸猪台及该车辆停靠位置的粪便、污物,经清洗消毒干净后方可允许下一车辆停靠,严防运猪车辆沾染污物驶出。

6.5 待宰圈清洗消毒

6.5.1 待宰圈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除圈内的垃圾、粪污,清洗墙面、地面、顶棚、通风口、门口、电源开关及水管等设备设施。

6.5.2 对圈内所有表面进行喷洒消毒并确保其充分湿润,必要时进行多次的连续喷洒以增加浸泡强度。喷洒范围包括墙面、地面或床面、饮水器、猪栏、通风口及各种用具及粪沟等,不留消毒死角。

6.5.3 喷洒顺序为从上到下,先顶棚,再沿墙壁到地面;从里到外,先圈舍内表面,再到外表面。

6.6 生产车间清洗消毒

6.6.1 生产车间应合理设置紫外消毒灯并定期检查更换灯管。有条件的企业,宜选用臭氧发生器。

6.6.2 车间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的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垫,并设有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

6.6.3 生产车间每日生产结束后,应全面清洗、消毒一次。地面、墙壁、排水沟等,应用清水冲刷;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屠宰线,以及经常接触产品的物品表面,应先用清洁剂擦拭,再用热水冲洗,确保有效清洗效果。

6.6.4 人员离开后,使用紫外消毒灯或者臭氧发生器进行消毒。

6.7 冷库清洗消毒

6.7.1 日常消毒

可以使用臭氧发生器或者紫外消毒灯对冷库进行消毒。

6.7.2 彻底消毒

6.7.2.1 消毒前先将库内的物品全部清空,升高温度,清除地面、墙壁、顶板上的污物和排管上的冰霜。有霉菌生长的地方,应用刮刀或刷子仔细清除。

6.7.2.2 将污物、杂物等彻底清扫后,先用清水冲刷,再喷洒清洁剂,确保有效清洗效果,然后用不低于40℃的清水,彻底清洗干净油污、血水及其他污垢。

6.7.2.3 使用消毒剂熏蒸或喷雾器喷雾消毒。

6.7.2.4 消毒完毕后,打开库门,通风换气,驱散消毒气味,然后用热水冲洗。

6.8 运输车辆清洗消毒

6.8.1 进出场消毒

6.8.1.1厂区车辆出入口消毒池内放置消毒液并及时更换,确保消毒效果。

6.8.1.2 车辆消毒时,应确保车身喷洒到位,车轮充分浸泡。

6.8.2 卸载后的清洗消毒

6.8.2.1 运猪车卸载后,应将运猪车停放在指定区域,收集、清理驾驶室内生活垃圾等物品以及车厢内生猪粪便、垫料和毛发等运输途中产生的污物。

6.8.2.2 用水枪对车体内、外表面进行冲洗,冲洗车辆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重点去除附着在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的堆积污物。

6.8.2.3 按照由内向外、由上到下的顺序清洗车辆内外表面。清洁剂应选择使用中性或碱性、无腐蚀性的泡沫清洁剂,可与大部分消毒剂配合使用。

6.8.2.4 用高压水枪冲洗掉清洁剂后将车辆停放到晾干区域,尽量排出清洗后残留的水,避免车内积水,有条件的可设计坡度区域供车辆控水。在车辆彻底晾干(车辆内外表面无水渍、滴水)后,对车辆进行消毒。

6.8.2.5 使用低压或喷雾水枪对车辆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喷洒消毒液,以肉眼可见液滴流下为标准,保持消毒剂在喷洒部位静置一段时间,静置时间不少于15分钟,然后用高压水枪进行全面冲洗。

6.8.2.6 清除驾驶室杂物,用清洁剂和刷子洗刷脚垫、地板。用清水、清洁剂对方向盘、仪表盘、踏板、档杆、车窗摇柄、手扣部位等进行擦拭后,对驾驶室进行熏蒸消毒或用消毒剂喷雾消毒。

6.9 人员消毒

6.9.1 进入生产车间前,应踩消毒池以能淹没过脚踝高度为佳,擦拭或浸泡消毒手部,更换工作衣帽。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先淋浴、更衣、消毒,而后进入生产车间。

6.9.2 生产过程中,处理被污染物品后或离开生产车间再次返回的,必须重新洗手、消毒后方可返回。

6.9.3 生产结束后,应将工器具放入指定地点,更换工作衣帽,双手及鞋靴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开。

6.10 工作服清洗消毒

6.10.1 屠宰企业职工工作服要每日更换、集中收集、统一清洗。

6.10.2 清洗后用消毒剂浸泡,然后漂洗、脱水。

6.10.3 工作服清洗消毒完成后,对洗衣设备进行消毒。

6.11 储血罐清洗消毒

6.11.1 收集、储存设备的材质应为不锈钢,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

6.11.2 储血罐清空后,应及时对生产用泵、储血罐以及管道进行清洗、消毒。

6.11.3 清洗消毒程序为:先用清水冲洗,接着用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冲洗。

6.12 清洗消毒效果评估

清洗消毒后,可以采集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防护用品、运输车辆等棉拭子样品,进行检测,评价消毒效果。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表明消毒效果合格;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需要继续进行清洗消毒。

7. 无害化处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等,应及时分类收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应有委托协议。

7.1.2 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人员危害、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

7.1.3 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在驻场官方兽医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7.2 处理要求

7.2.1 病害生猪及产品、废弃物的处理

对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屠宰前确认的病害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召回生猪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7.2.2 污水、污物的处理

7.2.2.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废气收集排放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和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2.2.2 屠宰环节产生的污水,均应通过管道运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排放。

7.2.3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检测实验室等产生的注射器、针头等医疗垃圾,应放入有固定材料制成的防刺破的安全收集容器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或交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处理。

7.2.4 生活垃圾的处理

应设置垃圾固定收集点,明确标识,分类放置。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等过程中,须防扬散、流失及渗漏。

7.3 操作人员要求

7.3.1 应经过专门设施设备操作培训,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7.3.2 应了解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知识,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7.3.3 操作期间,应按照规定操作,注意个人安全、卫生防护。

7.4 运输要求

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使用专用的车辆、容器运送。使用的车辆和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洗、消毒,并有明显标识。

7.5 消毒要求

污水、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等经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处理设备、工器具、场地、人员等进行消毒。

8. 非洲猪瘟检测

8.1 检测实验室

参考《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建设运行规范》的要求,建设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检测,防护等用品。

8.2 检测程序

8.2.1 采样

8.2.1.1 基本要求

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应符合NY/T541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有关要求。

8.2.1.2 采样要求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检测;或在屠宰前分批抽血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确保批批检,全覆盖。

全血:使用含有EDTA(抗凝剂)的采血管采集3〜5mL血液后,上下轻轻颠倒数次,使血液和抗凝剂充分混匀,防止血液凝固和发生溶血。

组织样品:采集脾脏、淋巴结等组织。

8.2.2 样品处理

8.2.2.1 全血样品:取1mL混样置于灭菌的离心管中,备用。

8.2.2.2 组织样品:将0.1〜0.2g组织块放入2mL离心管剪碎。

8.2.2.3 样品灭活:样品需先灭活后再进行研磨处理。将装有1mL全血或0.1〜0.2g组织块的离心管放入60℃水浴中,放置30分钟灭活。

8.2.2.4 样品研磨:灭活完,用组织研磨器进行研磨,制成1mL〜2mL PBS组织悬液。

8.2.3 留样

检测样品必须留备份,备份样品-20℃保存6个月以上。

8.2.4 核酸提取

8.2.4.2 按照检测试剂盒说明书采用DNA提取试剂盒或者核酸提取仪进行病毒核酸提取。

8.2.4.3 如果2小时以内检测,可将提取的核酸置于冰上保存,否则应置于-20℃冰箱保存。

8.2.4.4 每次提取核酸都应该包括阳性和阴性对照。

8.2.5 检测

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按照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核酸扩增。

8.2.6 结果判定

按照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结果判定,样品检测结果如果为可疑,需要进行复检。

8.3 检测报告

8.3.1 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如实填写检测报告及相关记录(应包括样品检疫合格证明编号、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结果)。

8.3.2 检测报告必须经由企业检测员签字确认,加盖屠宰企业公章方为有效。

8.3.3 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的要求处置。

8.4 注意事项

8.4.1 进入各工作区域应当严格按照单一方向进行,即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样品制备区→扩增区。

8.4.2 各工作区域必须有明确的标记,不同工作区域内的设备、物品不得混用。

8.4.3 检测室的清洁应当按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制备区→扩增区的方向进行。不同的实验区域应当有其各自的清洁用具以防止交叉污染。

8.4.4 贮存试剂和用于样品制备的耗材应当直接运送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不能经过扩增检测区,试剂盒中的阳性对照品及质控品不应当保存在该区,应当保存在样品处理区。

8.4.5 避免样本间的交叉污染

8.4.6 检测结束后,剪刀、镊子等均应放入消毒缸进行浸泡消毒,然后放入铁饭盒内,并装入密封袋内表面消毒后带出实验室。装有组织样品保存液和组织块的离心管应密封管口,放入密封袋内表面消毒后带出实验室。石英砂、吸头等试验废弃物应用0.8%NaOH浸泡30分钟消毒后放入密封袋表面消毒后带出实验室。实验室外将上述物品进行高压灭菌处理。

8.4.7 实验前后,必须对工作区进行清洁,使用消毒剂对工作区的实验台表面进行清洁。

9. 记录和档案管理

9.1 应建立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生猪入厂查验登记、贩运人员备案管理、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动物疫情报告、生猪产品追溯、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食品加工助剂和化学品使用管理、应急管理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9.2 应建立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日常使用保养、人员培训、产品追溯等生猪屠宰生产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9.3 应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做到有迹可循,各项制度对应台账记录清晰、完整,建立完善的可追溯制度,确保发生非洲猪瘟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

9.4 所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生猪屠宰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续表

消毒剂使用建议表

消毒剂

消毒对象

使用浓度

消毒方式

过氧乙酸

车辆

0.2%〜0.3%

喷雾消毒

过氧乙酸

车间

0.2%〜0.5%

拖擦或喷洒

过氧乙酸

可密闭空间

0.2%

喷雾消毒

过氧乙酸

可密闭空间

3%〜5%

熏蒸

漂白粉

车辆

2%〜4%

喷雾消毒

紫外线

随车物品

 

照射

戊二醛

车辆

 

喷雾消毒

次氯酸钠

工器具

2%〜3%

擦拭或浸泡

次氯酸钠

车间

0.025%〜0.05%

拖擦或喷洒

次氯酸钠

0.015%〜0.02%

擦拭或浸泡

次氯酸钠

衣物、洗衣设备

300ppm

浸泡

氢氧化钠

墙面、墙壁、

设备、工器具

0.8%

拖擦或喷洒

氢氧化钠

消毒池、待宰圈

2%〜3%

喷洒或浸泡

季铵盐溶液

消毒池(车辆)

0.5%

浸泡

季铵盐溶液

消毒池(鞋底)

0.1%

浸泡

季铵盐溶液

车间

0.1%

拖擦或喷洒

臭氧

包装材料

 

密闭消毒

酒精

手、设备和用具

75%

擦拭或浸泡

枸橼酸碘

3%

喷洒或擦拭

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评估表

评估企业: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检查结果

(合格/不合格)

备注

厂区管理

1.厂区是否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并有隔离设施。

   

2.生猪入场口、废弃物运送和生猪产品出场口是否分别设置。

   

3.卸猪台附近是否设有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配有清洗消毒设备、自来水和热水管道、污水排放管道和集污设施。

   

4.是否有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暂存设施设备(不能及时无害化处理的)。

   

5.屠宰加工车间内盛放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专用密封容器应放置于指定区域,设有明显标识,不应与盛装肉品的容器混用,应及时清理。

   

6.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人员管理

7.企业生产人员上岗前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

   

8.非洲猪瘟检测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9.从事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质量控制、生猪收购和非洲猪瘟检测的人员是否熟悉非洲猪瘟等疫病的典型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知识。

   

10.进车间前是否更衣、洗手、消毒。

   

11.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是否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 帽,以便区别。

   

12.生猪承运人、生猪产品购买或收购人员、外来机械维修人员等外来人员在进入屠宰企业前7天是否去过其他高风险场所。

   

13.猪承运人、生猪产品购买或收购人员、外来机械维修人员等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待宰圈、生产车间和冷库;确需进入的,是否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

6.是否建立清洗消毒制度。

   

7.是否配备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且运转正常。

   

8.消毒剂是否定期轮换。

   

9.生产结束后是否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扫消毒。

   

10.待宰圈、生产车间、冷库是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11.生产车间是否配有紫外消毒灯、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设备

   

12.厂区车辆出入口消毒池内是否放置消毒液。

   

13.运输车辆、人员、工作服、储血罐是否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14.血液收集、储存设备的材质是否为不锈钢,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

   

15. 清洗消毒后是否进行清洗消毒效果评估。

   

无害化处理

16.屠宰企业是否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等及时进行分类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如委托处理是否有委托协议。

   

17.无害化处理是否在驻场官方兽医或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无害化处理

18.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是否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采用焚烧、化制、高温、硫酸分解等方法进行处理。

   

19.屠宰企业是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废气收集排放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和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0.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是否使用专用的车辆、容器运送,所使用车辆和容器是否防水、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洗、消毒,并有明显标识。

   

21.医疗废弃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或交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处理。

   

非洲猪瘟

检测

22.非洲猪瘟检测室布局是否分成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样品制备区、扩增区,且彼此相对独立。

   

23.是否配备的必要的设施设备、试剂、耗材,试剂是否按照要求保存。

   

24.是否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且在有效期内。

   

25.是否按照规定对到厂生猪按不同来源实施分批抽样检测非洲猪瘟病毒,做到批批检,全覆盖。

   

26.检测样品是否留备份,备份样品-20℃保存。

   

27.非洲猪瘟检测核酸提取时,每次是否加入阴阳性对照。

   

28.工作结束后,是否对工作区进行清洁。

   

29.检测结束后,是否按照要求填写检测报告,并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

   

30.发现疑似阳性结果,是否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要求处置。

   

应急处置

31.猪进厂时发现异常、发现生猪有疑似非洲猪瘟的,是否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禁止生猪进厂,并采集病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32.待宰圈和屠宰线发现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是否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立即暂停屠宰活动,采集病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33.如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生猪屠宰企业是否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将阳性样品及同批次病料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复检。

   

34.确诊结果出来之前,是否禁止厂内所有生猪及生猪产品、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人员和车辆禁止进入或离开屠宰厂,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5.屠宰企业为疫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并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36.封锁令解除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是否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监测阳性

处置

37.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如果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是否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8.是否存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检发现阳性或在监管活动中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现象。

   

39.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检发现阳性或在监管活动中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是否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扑杀所有待宰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物媒介

控制

40.产车间及仓库是否釆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

   

生物媒介

控制

41.是否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42.虫剂、灭鼠药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记录和

档案管理

43.是否建立了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生猪入厂查验登记、经纪人(贩运人)备案管理、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动物疫情报告、生猪产品追溯、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食品加工助剂和化学品使用管理、应急管理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44.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日常使用保养、人员管理、产品追溯等生猪屠宰生产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45.企业是否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6.记录是否保存两年以上。

   

处理意见

 

评估人员(签字): 日期:

厂方负责人(签字): 日期: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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