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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生猪产业相关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2020年8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督促指导各地和各类防疫主体全面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以下内容是其中关于《生猪产业相关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的,详情如下。【其它内容请点击:《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全文)

官方发布《生猪产业相关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从事生猪保险理赔、繁殖育种、免疫接种、兽医诊疗等工作的人员,可机械携带非洲猪瘟病毒,是传播疫情的重要途径。为提升生猪产业相关人员生物安全意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实际,制定本规范。

1. 保险理赔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1.1 自觉学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牢固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规定。

1.2 出险时,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且不得驶入生猪养殖场生产区。

1.3 尽可能在指定地点或采取视频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尽可能避免进入生猪饲养区,避免直接接触病死猪及其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物。

1.4 病死猪现场勘验前,应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换工作靴。

1.5 勘验结束后,应将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放置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每到一个场点更换一次防护用品。

1.6 离开勘验现场前,应用消毒液洗手,清洗鞋底并消毒。驶离该理赔点时,应对所乘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消毒。

1.7 驶离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的场点时,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对相机、手机等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当天不宜再进入下一个出险现场。

2. 配种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2.1.自觉学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牢固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规定。

2.2 提供精液的生产公猪应经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方可使用。

2.3 如驾车前往养殖场户,应先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且不得驶入生猪养殖场生产区。

2.4 入场前,应淋浴(有条件时),更换洁净工作服和鞋帽,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更换工作靴。每到不同场户工作,都应确保更换防护用品。

2.5 对精液瓶外部、输精器等外包装进行消毒,避免精液污染风险。

2.6 使用一次性猪用输精器,避免交叉感染。

2.7 每次操作完成,应洗手消毒或更换手套。

2.8 结束作业后,应脱下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进行清洗、消毒或无害化处理;进行淋浴(有条件时),或对手臂、鞋底等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开。驶离养殖场户时,尽可能对轮胎进行清洗、消毒。

2.9 发现母猪或猪群异常的,应暂停作业,立即按规定上报。怀疑发生非洲猪瘟感染的,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14日内不得进入其他生猪养殖场所。

3. 基层防疫员良好行为规范

3.1 在遵守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2 进场入户开展防疫工作前,应备好生物安全防护等工作所需用品,确保个人携带物品洁净无污染且得到良好包装;驾驶车辆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备箱等放置物品的区域,应铺设塑料布,防止相关物品污染车厢。车辆不得驶入生产区。

3.3 下车前,应穿戴好手套、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并更换工作靴,尽量减少无关物品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应放置在密封的塑料袋中,便于清洁、消毒。每到不同场户开展工作,都应确保更换防护用品。

3.4 工作期间,应注意各环节消毒和交叉污染防范,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活动。

3.5 工作结束,应做好带回物品和生物安全防护等用品的整理、清洗、消毒、回收工作。对带回物品和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应用防渗漏的容器或塑料包装袋装好,经表面消毒处理;对一次性用品,应集中无害化处理。

3.6 离场(户)返回车内前,应将带回的物品,放置在事先铺设的塑料布上带回;对手部、鞋底等进行清洗消毒,应对轮胎进行清洗、消毒,方可驶离该场所开展其他工作。

3.7 怀疑该场所发生非洲猪瘟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还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14日内不得进入其他生猪养殖场所。

4. 兽药、饲料销售人员良好行为规范

4.1 自觉学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牢固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规定。

4.2 开展兽药、饲料经营活动的,应严格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确保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

4.3 向养殖场户提供咨询服务时,尽量通过实时视频聊天工具,减少一切非必须的进场入户服务。所在地区发生疫情期间,禁止开展进场入户服务,减少一切非必须的拜访活动。

4.4对接送货和来访车辆,应停靠在指定区域,抵达和驶离时应对轮胎进行消毒处理。对来访人员特别是前来咨询的养殖人员,应告知其污染风险,到达、离开时都应做好手部和鞋底消毒工作。

4.5 向养殖场户送货时,应对送货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不得驶入养殖生产区域;到达目的地交货时,应穿戴鞋套,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与饲养人员的直接接触;离开交货地点返回车辆时,应脱下鞋套进行妥善处理,对车辆轮胎和鞋底进行消毒后,方可离开。

4.6 怀疑服务对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接触病死猪的,应对相关场所进行清洗、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清洗消毒甚至无害化处理,个人要淋浴并更换衣物,14日内不得进入生猪饲养场所。

5. 动物诊疗人员良好行为规范

5.1 在遵守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2 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诊疗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5.3 如需进场入户开展诊疗,应备好生物安全防护等工作所需用品,确保携带的物品洁净无污染且得到良好包装;驾驶车辆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备箱等放置物品的区域,应铺设塑料布,防止相关物品污染车厢。车辆不得驶入生产区。

5.4 从事诊疗服务活动时,应穿戴好手套、口罩、防护服、鞋套等防护用品,尽量减少无关物品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应放置在密封的塑料袋中,便于清洁、消毒。每到不同场户开展工作,都应更换防护用品。

5.5 工作结束,应按规定做好相关物品、生物安全防护用品和医疗废弃物的整理、清洗、消毒工作。对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彻底消毒,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用防渗漏的容器或塑料包装袋装好,经表面消毒处理;对一次性用品和医疗废弃物,应集中无害化处理。对诊疗过程中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5.6 怀疑诊疗活动所在场所发生非洲猪瘟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和解剖,同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还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14日内不得进入生猪养殖场所。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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