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3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
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部长 韩长赋
2016年5月30日
附件2(节选)
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 第8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韩长赋
2017年11月30日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部决定:
一、对18部规章和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规章和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1(节选)
一、修改的规章
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将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0年8月1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韩长赋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