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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2002年12月24日)

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与本文内容相关部分,以最新文件为准。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2002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2002年12月24日)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直接点击下载查看)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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