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你们,我的养猪场终于保住了!”近日,申诉人石拥军激动地对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检察官说。
石拥军租赁赤壁市新店镇花亭桥村97亩集体土地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2017年12月,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石拥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建养殖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责令石拥军拆除养猪场,恢复土地原状,对其处以190余万元罚款,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4月,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时冻结石拥军的银行账户,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石拥军不服法院行政裁定,向赤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赤壁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8月,中铁十一局武(汉)广(州)客运专线赤壁项目部与该市新店镇政府签订工程建设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书,租用花亭桥村集体土地作为施工梁场。工程结束后留有梁场面积110亩,处于荒置状态的土地已硬化。
2017年5月,石拥军与花亭桥村签订租赁协议,花亭桥村将约97亩梁场租给石拥军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石拥军引进先进养猪技术和设施,投资2000余万元,建成20余栋猪舍及配套建筑,规划养猪2万头、存栏1000余头的规模化养猪场。该养猪场依法取得了动物防疫许可证,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环保配套设施齐全。
据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需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即可,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赤壁市检察院认为,该养猪场符合规模化养殖政策和条件,设施技术先进,无污染,属于绿色环保企业,是当地的龙头产业,应当给予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强制拆除并处以高额罚款,损害行政相对人石拥军的合法利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同时法院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错误。
2019年10月,赤壁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应当对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裁定予以纠正。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裁定不准予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检察日报,记者 刘怡廷 通讯员 朱红,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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