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广东代表团安排代表按法律规定讨论和提出议案。广报全媒体记者庄小龙摄
大洋网讯 昨日下午,广东代表团按法律规定讨论和提出议案,拟提出议案共9件。国家各项改革、发展任务需要法律支持与保障,代表们精准把脉国计民生中的热点问题,汇集民意、凝聚智慧,建议制定学前教育法、人才发展促进法、华侨权益保护法等。
立法保障学前教育资源问题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千家万户。”在广东团的议案酝酿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阎武十分强调学前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存在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公益性属性无法保证、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成为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急需通过法律层面来保障。”阎武说,目前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阶段中,只有学前教育还缺乏独立的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在立法过程中,特别需要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和公益性问题,确立起学前教育的发展体制、早教市场的监管以及学前教育保障机制等。
欺诈发行股票罪量刑要加重
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时有出现,远期有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近期如万福生科欺诈发行股票案等。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但二十余年不曾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王建军拟提出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建议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并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同时提高犯罪刑期,提升罚金额度。
修法解决关键证人不出庭问题
在刑事审判中,知晓案件情况的关键证人一旦不出庭,将对刑事审判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拟提议案: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不合理自由裁量决定权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这是将最终决定权交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肖胜方建议,将规定改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尊重和保护人才为人才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呼吁必须要加强人才立法,才能实现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才强国的转变,由此拟提出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才发展促进法》的议案。
陈瑞爱建议,制定《人才发展促进法》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注重以下方面:尊重和保护人才,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完善人才的程序管理,制定人才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制定覆盖人才培养、评价、流动、使用、激励和保障等各个环节的人才政策法规,完善人才教育和培养配套;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对各类人才的生活待遇、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创业环境、税收等作出具体规定,推进人才引进;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提高人才评价科学水平。
制定《商法通则》披露失信“黑名单”
全国人大确立了编纂民法典的“两步走”立法布局,商法的地位及其在民法典编纂中的安排就成为了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拟提议案,制定《商法通则》。
朱列玉建议《商法通则》应涵盖十一项内容:明确商事基本原则、确立商主体制度、确立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商号制度、建立营业转让制度、建立商事账簿制度、完善经理权及其他商事代理权制度等。
举例来说,自201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后,各地区、各部门都将“黑名单”作为失信惩戒和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法律依据还不够充分。据此,可以在《商法通则》中确立“黑名单”制度,使之有法有据。可以健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限时披露失信信息和失信评价“黑名单”。
9件议案
1. 肖胜方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不合理自由裁量决定权规定的议案;
2. 肖胜方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及增加律师调查令有关条款的议案;
3. 王建军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
4. 王建军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的议案;
5. 陈瑞爱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金融法》的议案;
6. 陈瑞爱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才发展促进法》的议案;
7. 阎武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的议案;
8. 阎武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
9. 朱列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商法通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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