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工作,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兽药监管工作需要,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原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235号、第560号等规定基础上,参考国际食品法典、欧盟、美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研究修订了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请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yzc2829@sina.com。
附件: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19年9月2日
注:1.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以及本清单之外的药物,在食品动物可食组织及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执行残留限量标准规定。
2. 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以本清单为准,本清单发布后,此前发布的193号、235号、560号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