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同步检验检疫要点(三落实)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行为,加强规模屠宰企业防控非洲猪瘟能力,特制定此要点。
1.屠宰流水管理要求
1.1 屠宰车间接到待宰圈交接通知单后,严格按照该通知单的送宰批次,安排生产。
1.2 作好每头生猪的标识,不得混挂、漏挂。
1.3 特殊情况下,有落猪、漏猪现象,要及时上线,作好标识,明确其批次。
1.4 内脏摘除后,保证胴体和内脏能够一一对应。
【学习笔记: 保证胴体和内脏能够一一对应。 不知道这是不是之前就有的规则,还是新立的,感觉不容易,分割还需要分开储存做标识。不是按批次保存就可以吗?每个流程好像基本都是批处理嘛。】
2.同步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同步检验检疫,并观察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非洲猪瘟引起的特征性皮肤病变;检查脾脏有无非洲猪瘟特征性显著肿胀。
【学习笔记:非洲猪瘟病毒太强大了,潜伏期太长,每个阶段都要随时检疫才行,真的容易呀。】
3.检测要求
3.1 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时,随机抽取血样,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学习笔记:随机抽取,还是有风险,但头头都抽的话,的确工作量太大,成本也挺高的,矛盾体呀。】
3.1.1 经 PCR 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的,且检验检疫合格的同批次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3.1.2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屠宰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屠宰企业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 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
3.2 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的生猪,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3.2.1 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继续屠宰。
3.2.2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按照 3.1.2 处置。
4.记录要求
4.1 同步检验检疫记录包括待宰圈号、检验检疫时间、检验检疫项目和结果、检验检疫人员和签字等。
4.2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备注:【】内的文字是作者言身寸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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