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近期回复了人大代表温鹏程、陈瑞爱和于旭波关于非洲猪瘟防控的建议,回复中提到在防控非洲猪瘟采取了七项措施。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两次印发通知对防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
二、关于启动I级疫情响应。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我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迅速成立防控应急指挥部,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连续奋战,及时采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相关措施,全力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目前,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势头逐步趋缓,超过九成的疫情按规定解除疫区封锁,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关于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我部高度重视动物疫情的发现和报告。2018年以来,我部连续印发了《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等一系列文件,对动物疫情的发现、报告、发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部对发生的每一起非洲猪瘟疫情,都在认定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通报。在疫情防控中,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逐级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防疫主体责任,对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后不报告、不按程序报告、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的追责问责,并定期在我部网站上就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四、关于强制扑杀补助政策。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就非洲猪瘟扑杀问题进行了研究,已经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确定扑杀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各地可以根据猪的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标准。国际上扑杀补助标准的通行做法一般为市场价格的50%~100%,我国现在的扑杀补助标准达到了市场价格的75%左右。近期,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了2019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并紧急下达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支持各地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等工作。
五、关于非洲猪瘟检测。动物疫病的检测确诊是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的前提。根据非洲猪瘟防控实践需要和变化,我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非洲猪瘟检测工作。2019年1月,为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对生猪屠宰厂(场)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关于生猪及产品调运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2018年12月底,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优化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政策。明确规定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疫区所在县以外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出本省;生猪产品的调运要求也做了相应调整。近期,我部已派出督导组督促各地规范落实调运政策,防止不作为,纠正乱作为,不搞一刀切、一禁了之。
七、关于禁止泔水饲喂生猪。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是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主要途径,约占全部疫情的四成左右。国务院办公厅在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已经全面禁止了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下一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措施联动和督导检查,压实各方防控责任,严格落实监测排查、疫情报告处置、调运监管、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等措施,积极推进分区防控,巩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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