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控(防)[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指导现场疫情处置工作,我中心组织起草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试行)》,按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现印发你单位,供参考。若政策出现调整,以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新发文件为准。
附件:
1.《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试行)》
2.可疑疫情信息采集信息表
3.疫区封锁令
4. 疫点疫区生猪养殖场户消毒作业指导书
5.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
6. 无害化处理场点消毒作业指导书
7. 生猪屠宰场消毒作业指导书
8. 生猪交易市场消毒作业指导书
9. 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评估验收标准
10. 疫区屠宰场恢复生产风险评估标准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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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试行)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疫情,规范应急处置,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等文件,制定本指南,供现场处置人员参考。
一、 疑似疫情处置程序
发现临床可疑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为疑似阳性后,要在 1 小时内将《动物疫情快报表》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在 1 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限制移动
在接到报告 2 小时内,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限制人员、车辆的出入,直到确诊。
(二)消毒
有关部门负责在该场所的出入口或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具体操作见附件 5) 。
(三)流行病学调查
兽医部门负责收集有关场所和动物的相关信息,至少包含场所地址及地理信息;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存栏量、发病和死亡情况、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简要描述;发病猪同群情况;猪场布局及周边环境是否饲喂泔水;免疫情况;近一个月调入和调出情况等。 (可疑疫情信息采集信息表见附件 2)
(四) 初步划定范围
兽医和有关部门初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统计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数量、易感动物数量,村庄、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名称和地址。
(五)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参照确诊疫情后的处置方法) 。
二、确诊疫情处置程序
确诊疫情后,按照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扑杀—转运—无害化处理—监测—评估—解除封锁—恢复生产的流程进行应急处置(整个处置过程中都要做好消毒防护工作) 。 应先对疫点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一)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及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其他相关部门派专人在总指挥的统一安排下,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可设立材料信息组、封锁组、扑杀组、消毒组、无害化处理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成立督察组,并制定明确的现场工作方案。 每组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1. 材料信息组。 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信息发布、会议组织等。
2. 封锁组。 负责疫点、疫区主要路口的封锁、消毒,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在受威胁区设立消毒检查站的,由封锁组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3. 扑杀组。 负责与畜主沟通;动物的扑杀、销毁;死猪搬运、装载、入坑;有关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
4. 消毒组。 负责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5. 无害化处理组。 负责掩埋点选址、掩埋坑挖掘;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封锁、消毒、巡查。
6. 流行病学调查组。 负责流行病学调查。
7. 排查采样组。 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8. 应急物资组。 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应急处置所需挖掘机、消毒车等大型设备的协调等。
9. 后勤保障组。 负责车辆调配、人员用餐等。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申请,上级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 疫点
1. 1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 ,以病猪所在的场(户) 为疫点;
1. 2 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1. 3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1. 4 在牲畜交易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
1. 5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 为疫点。
2.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
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50 公里的区域。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划定。 划定时,应当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 、行政区划、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在生猪运输、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当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三)封锁
1. 组织领导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实施封锁。 封锁生效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兽医等有关部门负责确定交通运输路线、设立临时检查消毒站、指导扑杀工作、选择掩埋地点等;有关部门负责维护治安医疗救治、消毒通道搭建,协助消毒工作,舆论引导和宣传,市场肉品检查等。
各地根据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适当调整职责分工。
2. 发布封锁令
2.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封锁令模板见附件 3)
2. 2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 3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2. 4 以运载工具为疫点的可不发布封锁令。
2. 5 特殊情况:疫区范围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且跨省界,由有关行政区域的本级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后续处置工作由疫区所在各行政区域本级人民政府各自负责。
3. 封锁措施
3. 1 封锁令
疫情确诊后 2 小时内,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 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 在疫点、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可采用蓝底白字。 在疫点、疫区及临时检查消毒站等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
3. 2 疫点
在疫点出入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5)
3. 3 疫区
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出入及生猪产品调出。 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关闭疫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5)
3. 4 受威胁区
在进出受威胁区的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出入及生猪产品调出,对途径受威胁区的生猪及产品车辆劝返。 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关闭受威胁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5)
(四)扑杀
1. 制定扑杀工作实施方案
综合考虑养殖场(户)地理位置、布局,天气等因素,制定操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分工、工作内容等。
2. 扑杀范围
2. 1 疫点:疫点内所有猪只。
2. 2 疫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扑杀范围,高风险猪群一律扑杀。
3. 扑杀方法
采用电击法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扑杀,避免血液污染环境。
4. 扑杀步骤
4. 1 扑杀前准备工作
4. 1. 1 扑杀人员培训。 生物安全操作要求、扑杀工具( 扑杀器)使用方法等。
4. 1. 2 统计需要扑杀的生猪数量。
4. 1. 3 扑杀所需物资准备。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毒物资、扑杀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等。
4. 1. 4 挖掩埋坑。
4. 1. 5 必要时搭建临时消毒通道。
4. 1. 6 规划扑杀、生猪及死猪运输通道。
4. 2 扑杀
4. 2. 1 扑杀人员穿戴防护服、口罩、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品进入场地。
4. 2. 2 电击或其他适当方法。
4. 2. 3 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5. 记录
详细记录扑杀数量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五)转运
1. 选择车辆
1. 1 可选择符合 GB19217 条件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 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1. 2 专用转运车辆应加施明显标识,并加装车载定位系统,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2. 规划转运路线
要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避开人员密集区域,避开养殖场较多的路线。 不得中途转运或做不必要的停歇。
3. 转运
3. 1 将扑杀猪及病死猪尽快装车,按照既定路线转运到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3. 2 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4. 车辆消毒
4. 1 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4. 2 每次卸载后,应对转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六)无害化处理
1. 病死猪、疑似染疫猪、扑杀的猪及其产品
根据疫点、疫区实际情况,可将疫点、疫区内病死猪、疑似染疫猪、扑杀的猪及其产品运输至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销毁或采取深埋进行处理。
采取深埋法进行处理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1 掩埋地点选择
1. 1. 1 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1. 1. 2 应远离学校、居民住宅区、村庄等公共场所,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1. 2 技术要求
1. 2. 1 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1. 2. 2 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 5m 以上,要防渗、防漏。
1. 2. 3 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
1. 2. 4 投入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焚烧。
1. 2. 5 坑内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上铺撒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1. 2. 6 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最上层距离地表 1. 5m 以上,覆盖厚度不少于 1m 的覆土,距地表 20 -30cm。 掩埋覆土不要压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1. 2. 7 在掩埋地点设置警示标识,拉警戒线。
1. 2. 8 掩埋后,当地政府安排专人值守至解除封锁;同时,建立巡查制度,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 1次,连续巡查 3 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保持掩埋点始终距地表 20-30cm。
1. 2. 9 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如漂白粉) 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及转运道路进行 1 次彻底消毒。 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 1 次,连续消毒 3 周以上。
2. 其他相关物品
2. 1 污水用氯制剂(次氯酸钠、三氯乙腈尿酸、二氧化氯、二氯乙腈尿酸)进行消毒处理。
2. 2 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焚烧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掩埋处理。 堆积发酵可采用将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秸杆等混合,堆高不少于 1 米,覆盖塑料薄膜利用高温堆肥发酵。
3. 记录
详细记录无害化处理地点、数量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七)消毒
1. 消毒前准备
1. 1 整理场地内的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垃圾等,并集中存放;所有物品消毒前不得移出场区。
1. 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1. 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 、消毒容器等。
2. 消毒剂的选择
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可选用 0. 8% 的氢氧化钠、0. 3% 福尔马林、3% 邻苯基苯酚,10% 的苯及苯酚、次氯酸盐、戊二醛等。
3. 人员及物品消毒
饲养管理人员及进出人员应先清洁,后消毒,可采取淋浴消毒。
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人员出场时,则应将衣、帽、鞋等一次性防护物品焚烧销毁。
4. 灭蜱消毒
场内外和舍内外环境、缝隙、巢窝和洞穴等用 40% 辛硫磷浇泼溶液、氰戊菊酯溶液等喷洒除蜱。
疫点、疫区养殖场(户)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4,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5,无害化处理场点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6,生猪屠宰场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7,生猪交易市场消毒作业指导书见附件 8。
(八)监测(检测)
1. 对疫情发生前 30 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溯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2. 对掩埋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 对受威胁区内生猪、野猪进行监测。
4. 对疫点、疫区的环境样品进行监测。
5.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环境样品和 / 或猪肉产品检测。
6. 对受威胁区的生猪养殖场(户) 、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开展全面排查。
7. 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8. 对疫情发生所在县的经营性冷库中的环境样品、猪肉及产品进行检测。
(九)评估
1. 发生疫情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向相关县、市、省发出风险提示。
2. 发生疫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处置情况评估,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3. 发生疫情县的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暂停屠宰活动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十)解除封锁
1. 申请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
2. 解除封锁条件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2 天后,经疫情发生地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 (疫点、疫区解除封锁评估验收程序见附件 9)
3. 发布解除封锁令
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十一)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对疫点、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没有新的疫情发生;养殖场空栏 6 个月以上,评估后方可重新恢复生产。
屠宰场恢复生产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场恢复生产评估验收程序见附件 10)
三、附则
若政策出现调整,以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新发文件为准。